审计结果必须点名道姓
文/松榆轩主
据中新社报道,国家审计署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披露了对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54个县(市、旗)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调查结果,显示54个县(市、旗)中有46个县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有16个县的教育部门及学校共142个单位资金管理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有4个县以赞助名义变相收费1960万元,有9个县收取补课费、培训费1250.33万元,有17个县收取考试、考务费911万元,有4个县收取择校费336.73万元。
从国家审计署公布的信息看,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的现象普遍存在,资金管理混乱和乱收费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审计署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发现问题,并最终促使问题得到解决。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同时以审计结果为核心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才是促使有问题单位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才能对未审计的单位起到警示作用,以促进问题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解决。但监督的对象如果不具体,监督就无从谈起,监督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遗憾的是,此次国家审计署公布的义务教育审计结果,并没有公布具体那些县(市、旗)及其教育部门和学校存在问题,只是一些数字清晰、对象却含糊其词的数字。这样的信息公开,肯定会引起公众对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违规问题的痛恨,但到底要痛恨谁却又不明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把账算到“政府”这样一个宽泛的概念上,只能是指责政府监管不力,很容易使矛盾的主要方向偏离,让有问题的单位因有“政府”垫背而偷着乐,更不利于促使有问题单位切实解决问题。
此前,国家审计署向以善刮“审计风暴”而闻名,曾几何时,对国家各部委的审计结果也是不留情面,对存在的问题点名道姓的透明公开,例如国家体育总局挪用奥运基金及体育彩票发行费的违规问题,包括一段时间以来正在进行的汶川地震救灾款物的审计结果公布的也很具体,如中国红十字会是否从捐赠款物中提取管理费、提取多少、为什么提取等等。但为何此次公布有关农村义务教育审计结果时却又含糊其词了?是因为公布具体违规单位有违相关法律,还是因为这件事公布太具体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定?如果是前者,从国家《审计法》和最新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看,似乎都不存在违法的问题,这两部法规都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即可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或是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政府信息,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显非国家秘密,更绝不应成为商业秘密。如果是后者,则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应相信社会公众的智慧和判断能力,这从最近汶川地震和贵州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就能得到明证。汶川地震只所以感动了中国感动了世界,灾区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全程公开透明起到了主要作用,正是这种公开透明,才充分调动了公民国家主人翁的精神,使众志成城、抗震救灾蔚为壮观,使中华民族人性的真善美表达得淋漓尽致。贵州群体性事件,也是因为信息的及时公开透明,才使种种传闻消弥于无形,熄灭了公众无名火。由此可见,信息具体的公透明,不仅不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反而会激发社会公众的理性监督和参与,促进相关问题更好的解决。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农村义务教育制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光的基本战略布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性战略,更是一项惠民政策。农村义务教育制度的有效实施,事关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福祉,来不得半点马虎,更绝不能允许在这个问题上的违法犯罪。国家审计署对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的审计是绝对必要的,审计结果虽然让人忧心,但如果能通过审计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无疑也是非常有意义的。遗憾的是,审计结果公布在涉及相关具体单位时的含糊其词,抽去了审计重大意义的核心之火,让审计的效力打了大折扣,使社会监督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审计署在公布审计结果时就该点名道姓,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其“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才能使审计监督的效力在群众的参与下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