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行股票,鱼跃医疗上市资格是否撤销
夏草
4月11日晚,新股鱼跃医疗(002223)发布澄清公告,公告否认招股书涉嫌造假,并声称“将根据事态的发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并保留一切追诉的权利。”,这使笔者感到非常愤慨,如此一家造假事实确凿的公司,一点认错诚意都没有,还敢威胁媒体及质疑者。
澄清公告对涉税问题作了澄清,称:
2005 年-2007 年,本公司均按照税法规定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偷逃相关税款的情形,2008 年1 月10 日,丹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和丹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分别出具证明,“自你公司成立以来,依法纳税。截至本日,无欠缴税款,且最近36 个月内未受到税务处罚”。2007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为6,722 万元,其中,支付企业所得税5,050 万元,支付增值税1,352 万元。
好一句 “本公司均按照税法规定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笔者不知道鱼跃医疗是否学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实际上,鱼跃医疗存在“补税”事实可确认无疑,我们现在争论的是“补税”背后的巨额调账问题,笔者与同行分歧在于:笔者认为鱼跃可能调减费用以增加利润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但同行更多认为是调增收入导致税费增加。现在我们最想了解是鱼跃医疗IPO申报表对历史财务报表作了多大调整,是什么调整的?从澄清公告来看,笔者判断更接近事实,因为补交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故调减费用成份更大,而实务中这种情况据说很少见。
该公司IPO前三年怀疑调减近亿元的费用,这些费用为何要凋减?这个恐怕连审计师都说不清,《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经办注册会计师叶胜平时,这位会计师竟然称自己"只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很显然,鱼跃医疗IPO财务报表涉及重大的违规调整,退一万步,即使这个调整是合规的,根据会计准则也要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揭示,可是我们在招股书上看不到任何前期会计差错的说明
中小板在笔者心目中一直是监管模范,霞客环保隐瞒关联交易在交易所锲而不舍追究下被公开谴责,江苏琼花IPO隐瞒2500万元委托理财,高管下台,保荐人也受到严厉处理。鱼跃医疗IPO隐瞒巨额调账事项,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隐瞒倫税行为可能潜在的法律风险,其金额与性质都比江苏琼花恶劣十倍,对比江苏琼花诚恳认错态度,鱼跃医疗傲慢的态度简直不可理喻,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证监会应撤销发行核准规定,以免玷污中小板的声誉。
附一: 大鹏:越澄越不清,评鱼跃医疗的澄清公告
http://club.esnai.com/club/bbs/showannounce.asp?id=4147832
最近,因招股说明书材料中存在重重疑点,准上市公司鱼跃医疗受到了舆论的强烈质疑,今天鱼跃医疗为此发了澄清公告,但是读了澄清公告,却让人感觉鱼跃医疗澄而不清,问题真的很严重,以下对此奇闻剖析,共欣赏之:
一、关于制氧机的销售数据
提供给财政部的产品销售和出口证明2004年出口数量为2.8万台,但招股说明书披露为37台。
以上两份材料都是白纸黑字,难以否认,但是鱼跃医疗愣是脸不红心不跳的从容解释:
首先从提供两份材料销售收入存在尾差的小问题入手,淡化问题的严重性,并且先把券商买了,说是券商工作疏忽,未更新数据,先让自己成为受害者,以博得人们同情。
但是制氧机2.8万台和37台差距实在是太大,但这也难不倒鱼跃公司,参加财政部招标时“出于统计简便等方面考虑,为严格划分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产品,提供的制氧机销售数据,不仅包括制氧机,还包括氧气袋、氧气瓶、氧气吸入器及相关零部件及其相关产品”于是37台就简便统计成2.8万台制氧机了!
稍微有点头脑的人,无论怎样简化也难以把氧气瓶、氧气袋,更不用说零部件统计成制氧机啊,除非是蓄意的。如实上报销售37台的业绩,根本不够招标入围的条件,更遑论中标?简化统计,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氧气袋计量单位也是台,真有意思,笔者注)
虽然鱼跃公司轻描淡写提供虚假招标文件的事实,但是对此无丝毫的歉疚,而是因此为铺垫,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如何的准确。
可惜事与愿违,看了澄清公告,印象深刻的是2004年仅仅销售37台制氧机,却可以为了需要愣说成3.7万台!
这不是一家诚信的公司。
二、关于财务数据
对于备受质疑的2005-2007年未依法缴纳税款,存在偷逃税问题。鱼跃医疗首先拿税务局作挡箭牌“自你公司成立以来,依法纳税,截至本日(2008年1月10日),无欠缴税款,且最近36个月未受到税务处罚”,接着又说2007年支付各项税费6722万元。
但是未接受税务处罚,并不意味着没有违反税法行为,2008年不欠税,并不意味着2005-2007年期间不欠税。是否欠税,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款和现金流量表的缴纳各项税费显示的清清楚楚。
税收征管法对于纳税期限规定也是明确的,增值税1个月内较,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四三个月汇算清缴,缓缴税款需要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90天。2005年、2006年的税款2008年才缴纳,即使得到税务机关批准,是依法纳税吗?如果没有申请缓缴或者根本没有申报,直到上市做报表才把隐藏的收入做出来,那不是偷税是什吗?
税收征管法法规定,对于偷税可以无限期追缴,对于因计算错误等少缴税款可以在3年之内追缴;而且还要征收滞纳金。
对此税务风险,鱼跃医疗只字未进行风险提示。
从澄清中让人看到一家不守法的公司。
三、除此之外,鱼跃公司还对关联交易和涉诉问题进行了澄清,但基本上属于转移人们的视线的问题,且进行的澄清加剧了对该公司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及诉讼风险的担忧。
四、最后,鱼跃医疗不忘对媒体进行危险,称将根据事态发展采取相应措施,并保留一切追溯的权力。
看了鱼跃医疗的澄清公告,可以得出结论:这是一家诚信存在问题、不守法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及诉讼潜在风险的公司。此外,鱼跃医疗的澄清公告还让人得出这是一家有贵人相助的公司:从通过虚假材料中标,并且竞争对手一再投诉、诉讼均未能撼动渔跃公司,财务及经营甚少亮点且一家风险隐患甚多的公司能够顺利过会都可以看出。
附二:鱼跃医疗:澄清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08-04-12/38739944.PDF
附三:南极虎: “鱼跃门”事件中看注册会计师紧急公关能力
在最近传得沸沸洋洋的“鱼跃门”造假事件中,我们看到签字信永中和注册会计师叶胜平在回答记者质疑时,显得极不负责任:
"只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这个回答很熟悉,好象中天勤出事后有一个签字会计师也是这么说的,但还是被判十年监禁(具体量刑期可能不准确),不清楚并不能免责。
八年之后,遇到突发事件后,仍然做如是解释。可以看出中国的CPA在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应对能力依然没变。当然,我们也可能理解是在没有想好解释之辞时的应急之言,是所谓人之常情,但应急也不能说出如此没有专业素养的话。
事实上,叶胜平先生大可不必紧张,据我之判断:在这个造假过程中,其实中介机构中券商责任最大、律师次之、会计师或无罪。
会计师如果是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补调收入和补计税金是最不存在"做假"嫌疑的,因为审计师的任务是按照经济实质去反映财务数据.补做收入和补计税金才是对审计师最大的保护,相反不补做收入和不补计税金,才是一颗大地雷——假帐和偷漏税,谁也犯不起。至于会计师调整帐务,需要哪些资料。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是否真实,那只是技术问题了。
律师因为企业前期有造假偷税情形,未予以披露有避风险嫌疑;券商则具有推荐前三年偷税和造假等违法事件企业的嫌疑。然而,当税务局出具了无罪证明后(这是报证监会必需文件,不太可能没取到), 中介机构是否仍然有罪,需要视法律如何解释而不同。
其实,证监会在此事件中是责任最大的,案例告诉大家:"前期隐瞒了收入不要紧,只要补了税就OK",这样的信息,显然是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当然,在总体宏观环境如此下,选择默认通过是否有另外一层政策解释之目的,就不得而知了。
我以前做过一家没上报就撤回的公司,也就是因为对前期收入调整和补税太大,都没有到预先披露阶段,证监会私下通知撤回.因此说券商IPO过会率80%,其实底下不知道有多少还没等走过会程序,就被枪毙了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