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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s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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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恶意操作,互相窜通,违法审判造成私有财产灭失的丑闻 
 
 ——请求依法查处北镇市人民法院审理“北宁市闾山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渎职侵权和破产申请人弄虚作假侵犯私营企业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尊敬的北镇市委书记: 
 
我叫张素兰,今年71岁,农民,家住北镇市窟窿台镇六台子村。我以极其悲痛欲绝的心情,向您——百姓的父母官泣告“北宁市闾山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财产,在恶意串通、相互勾结、暗箱操作、违法审判下,被他人恶意侵吞的丑闻,请您在百忙之中为老妪做主,主持人性的公道! 
 
一、基本情况介绍 
 
北宁市闾山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鹅业公司),是我大儿子胡宝平生前创办的民营企业。胡宝平生前任锦州市政协常委、市天主教教会主任、本堂神父、鹅业公司总经理,2006年5月13日去世,享年44岁。 
 
我儿贯彻共产党“发展宗教自养、积极适应社会”的政策,历尽千辛万苦,承受巨大压力,创建了鹅业公司,自设立发展到2006年5月,拥有永久使用权土地247亩,加上厂房、机器等固定资产价值达1800余万元。2006年鹅业公司安装上马了一套加工分解鹅体系列产品的自动流水线,年加工产值能力可达亿元。该项目可以解决数百名农村劳力就业和养老,已被确定为北镇养殖业的龙头产业。鹅业公司被列入国家农业部重点扶持的领军民营产业。 
 
鹅业公司成立之初,完全是胡宝平一人独立出资创办,在公司注册登记时,为符合工商管理要求,胡宝平把胡宝刚(我的四儿子,去年9月去世)、毕昌奎(北镇大屯乡赖东村人)、史宝良(北镇窟窿台镇财政所所长)列为企业挂名股东(毕、史二人有书面材料承认挂名股东,并在宝平去世后明示退出,此材料已提交北镇法院)。胡宝平在世时曾聘任赵殿杰为鹅业公司副经理。 
 
二、胡宝平猝然归天、鹅业公司大难临头 
 
2006年5月12日晚,窟窿台镇信用联社请胡宝平饮酒后严重昏迷,当夜 
 
蹊跷死亡。我去医院探望时见我儿七窍流血,不知所措,根本就没想起报警, 
 
尸体已按宗教仪轨葬礼。 
 
去年10月初,我听说北镇法院做出了鹅业公司破产裁定,得知: 2007年4月16日,北镇市窟窿台镇农村信用联社白宪忠主任作为申请人,以鹅业公司资不抵债(经委托北镇银丰事务所评估,鹅业公司资产572万元,负债1239万元,负债率216%)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死亡无法还债为由,向北镇市法院申请鹅业公司(法人代表:赵殿杰经理)破产,北镇市法院受理后于9月7日做出裁定:宣告“北宁市闾山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三、我对鹅业公司破产案件的几点质疑 
 
1、鹅业公司破产案件被申请人主体与代理人不适合 
 
鹅业公司系我儿独资创办,其他股东均系挂名,所以,鹅业公司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私人公司,企业资产权利属于胡宝平。鉴于胡宝平神甫生前没有配偶,又无遗嘱,故根据《继承法》,我儿所留遗产应当由其母亲----即我本人继承。如果说鹅业公司应当破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先由我办理继承并在工商局办理股东更名后,由我代表企业参加破产案件的诉讼活动。 
 
赵殿杰虽然在胡宝平生前被聘为鹅业公司副经理,但在宝平去世后,由于法定继承关系的存在和我本人的授权,赵殿杰没有合法的根据代表鹅业公司行使权力。根据《民法通则》,赵殿杰代表或代理鹅业公司处理破产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窟窿台信用联社明知鹅业公司的财产所有人,明知赵殿杰既不是鹅业公司的股东、又不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却仍与其进行民事活动,属于恶意串通的违法之举。 
 
在鹅业公司工商登记没有发生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北镇市法院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违法受理信用联社的破产申请,允许赵殿杰代为行使权力、参加破产案件诉讼活动,属于渎职侵权。需要指出的是,在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之前,我已经将鹅业公司挂名股东的书面明示材料提交给法院,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不能不令人怀疑,法院与信用联社(白宪忠)、赵殿杰相互勾结、暗箱操作,故意侵犯鹅业公司财产并违法剥夺我的继承权。 
 
2、破产案件申请人虚报债权,图谋侵吞私人财产 
 
根据窟窿台镇农村信用联社的破产申请提供的债权额度,鹅业公司负债1239万元,鹅业公司经评估现有资产572万元。此数据与实施严重不符!据我了解和我儿生前告诉我的情况,截止到2006年鹅业公司固定资产(含厂房、土地、机器等)价值1800余万元,负债金额仅为700万元左右。 
 
由于我本人的继承权和诉讼权利被剥夺,我无法看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凭证,更无从确认其真实性。但是,我可以肯定,破产案件是一个十分歹毒的阴谋,是申请人利用貌似合法的手段,达到企图残忍侵吞鹅业公司合法财产的目的。我说这话并非空穴来风——早在信用社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前,就有人撬开我家窗户,砸开抽屉,把鹅业公司的全部财务资料的原始凭证盗走,后我报警,经北镇公安局侦破证实,系窟窿台农村信用联社盗窃所为。 
 
请领导注意,信用社原副主任赵志国在申请破产前,曾经找我,要给我200万元,让我净身出户,把鹅业公司及其资产交给他,被我严厉拒绝。现在,按照信用社的说法,鹅业公司除了负债之外,已经没有剩余财产,那么,在此之前给我200万元的理由与根据又作何解释呢? 
 
与此同时,鹅业公司的所有印章均掌控在赵殿杰手中,而赵殿杰从来不向我报告公司的情况,自我儿去世后至今,赵殿杰利用企业印章和财务凭证都干了什么?如今,赵又代表鹅业公司办理破产,怎能不令人怀疑! 
 
四、我的控告与申诉请求 
 
1、请求责令北镇市法院立即终止鹅业公司破产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程序; 
 
2、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白宪忠、赵志国、赵殿杰勾结串通,侵占鹅业公司财产的违法犯罪事实; 
 
3、请求查处北镇市法院办理鹅业公司破产案件侵权渎职行为。 
 
尊敬的领导,我已暮年,的确无法承受长子的蹊跷夭折和老儿子的连带死亡,面对就要灭失我儿创建的巨大财产的残酷现实,我接受不了。实不相瞒,老妪请求期望得到本地父母官的快速解决。如不能如愿,我将以即要入土之躯,去京面圣,了我一生。 
 
控告与申诉人:张素兰 叩请 
 
2008-5-12 01:28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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