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张书狭,男,67岁,近十天来腰部麻木伴精神症状。于2007年9月22日曾在某专业精神病医院门诊,令其在综合医院排除脑部疾患。后由家属陪同到某三甲综合医院就诊(非精神病医院、无精神病诊疗科目)。门诊初步检查诊断印象为:⑴颅内感染?⑵脑血管病?⑶精神分裂症?⑷颅脑占位?为进一步明确诊断收住中西医结合科脑血管病区住院,该科位于五楼。鉴于未排除精神分裂症,医生让患者长子、次子二人24小时看护,医嘱内容记入病程记录。第二天下午4时许,病区主任查房(此时住院27小时)发现患者语无伦次,认为患精神病可能性极大,便将患者长子叫到医办室交待病情,但其次子也跟进医办室。此时,患者乘无人之机开窗户跳楼摔死。
2007年11月27日,患者家属将医院起诉,诉称:该医院超范围收治患者,明知患者有精神障碍却将其安排在高层住院,窗户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交待病情时将陪床的二人都叫走,因此对患者坠楼身亡有严重过错,应负全部责任。我们的亲人住院不足27小时,花去包括一级护理费在内的1200元,见到的却是一个死人,使我们无法接受这个现实。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1万元。
医院认为:我们没有超范围收治病人,患者经门诊确定的四种诊断印象其中三种属于本医院收治科目,只有一种待除外的“精神分裂症”,属于精神病范围,也可以是前三种颅脑疾病的症状,对于这类继发的精神分裂应当以治疗原发疾病为主,综合医院不能提供全程的无行为能力监护特破例允许二人陪床,并嘱24小时看护,患者跳楼的原因主要是家属没有看护好所致,应当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