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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帖子数20
主题:这家医院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1
身份:圈主
发帖:9

     患者张书狭,男,67岁,近十天来腰部麻木伴精神症状。于2007年9月22日曾在某专业精神病医院门诊,令其在综合医院排除脑部疾患。后由家属陪同到某三甲综合医院就诊(非精神病医院、无精神病诊疗科目)。门诊初步检查诊断印象为:⑴颅内感染?⑵脑血管病?⑶精神分裂症?⑷颅脑占位?为进一步明确诊断收住中西医结合科脑血管病区住院,该科位于五楼。鉴于未排除精神分裂症,医生让患者长子、次子二人24小时看护,医嘱内容记入病程记录。第二天下午4时许,病区主任查房(此时住院27小时)发现患者语无伦次,认为患精神病可能性极大,便将患者长子叫到医办室交待病情,但其次子也跟进医办室。此时,患者乘无人之机开窗户跳楼摔死。          
    2007年11月27日,患者家属将医院起诉,诉称:该医院超范围收治患者,明知患者有精神障碍却将其安排在高层住院,窗户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交待病情时将陪床的二人都叫走,因此对患者坠楼身亡有严重过错,应负全部责任。我们的亲人住院不足27小时,花去包括一级护理费在内的1200元,见到的却是一个死人,使我们无法接受这个现实。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1万元。          
    医院认为:我们没有超范围收治病人,患者经门诊确定的四种诊断印象其中三种属于本医院收治科目,只有一种待除外的“精神分裂症”,属于精神病范围,也可以是前三种颅脑疾病的症状,对于这类继发的精神分裂应当以治疗原发疾病为主,综合医院不能提供全程的无行为能力监护特破例允许二人陪床,并嘱24小时看护,患者跳楼的原因主要是家属没有看护好所致,应当责任自负。

    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请各位高手发表讨论意见。届时我将法院审理和判决及时公布给大家。对于判决我们仍可讨论!
2008-1-05 06:38 回复此发言
2
身份:圈友
发帖:1
医院无责
2008-1-05 20:08 回复此发言
3
身份:圈友
发帖:1
院方在进行了必要检查的过程中  病人自杀身亡 其亲属在场 院方也已交待过病人亲属24小时看护 因该医院不是专业精神病院 故不应承担责任. 
2008-1-25 13:47 回复此发言
4
我认为这起医疗纠纷会在事实情节方面争讼,即病区主任查房后向家属交待病情是应该的,但究景是将两个陪床家属全叫走?还是叫了一个?家属在起诉状中诉称:都叫走了。这就涉及到监护责任问题。普通医院不是精神病医院,不能为无行为能力人提供完全的监护,但如果家属全被叫走医院就有责任!
2008-1-29 07:22 回复此发言
5
身份:圈友
发帖:2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患者应当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据圈主介绍的案情来看,我个人认为院方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等待该案的的判决结果。
2008-2-18 23:47 回复此发言
6
身份:圈主
发帖:9
上述案件于3月18日第一次开庭,因原告方提出起诉状有被作假之嫌而休庭,鉴于原告方当庭有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临时增加到25万元。被告方要求重新确定举证日期而休庭。法庭确定案由为:医疗合同纠纷。4月22日将重新开放审理。
2008-3-28 08:55 回复此发言
7
身份:圈友
发帖:1
不认为院方没有责任,医院没有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维护病者的安全,本身就是一种不作为,既然不作为,医院本身该对医院支负一定的补偿。
2008-4-09 00:57 回复此发言
8
医院肯定要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医院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2008-4-09 08:49 回复此发言
9
身份:圈友
发帖:1
关键是跳楼张某是否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现已无法确定,推定其实具备的,医院无责任
2008-4-10 14:31 回复此发言
10
身份:圈主
发帖:9
杨晓东律师:
关键是跳楼张某是否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现已无法确定,推定其实具备的,医院无责任

杨律师不愧为是高手,将案子的争执点看透了!4月22日就要正式开庭了,这可能是最重要的争执点.别的争执点都是以此为基础的!欢迎你的参予!希望您继续关注!
2008-4-10 16:38 回复此发言
11
身份:圈友
发帖:7
从“...门诊初步检查诊断印象为:⑴颅内感染?⑵脑血管病?⑶精神分裂症?⑷颅脑占位?为进一步明确诊断收住中西医结合科脑血管病区住院...”可以看出,这个病例是还没有确诊精神分裂症,还在待排除精神分裂症的过程之中!该医院完全可以收治该患者;待确诊精神分裂症以后,就可以转症到精神病的专科医院治疗!这里可以反驳“...该医院超范围收治患者...” 
“...明知患者有精神障碍却将其安排在高层住院...”这个就根本不能成为控告的原因,理由1:还没有到“明知患者有精神障碍”,这是要确诊以后才能“明知”啊。2:如果要告“却将其安排在高层住院”,还不如告“明知道高层建筑有危险,这个世界还在建筑高层建筑”罢了! 
另外,这个案子主要是因为家属的陪护不到位,现在出问题就来闹,只是为了利益罢了! 
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2008-5-06 17:04 回复此发言
12
身份:圈友
发帖:1
今天我看到这个案件,同时也看了以上十一位专家的意见,但我认为,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但就承担比例上可能要小一些,理由如下;1、该患者是位伴有精神症状的的病人,既然收治,医院就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而不能因为给其家属交待就完全免责;2、该患者是一个一级护理的病人,按照医疗护理常规,护理人员应当每15-30分钟巡视病人一次,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医护人员是否尽到职责,尚有疑问;3、医院医生明知(病区主任查房(此时住院27小时)发现患者语无伦次,认为患精神病可能性极大)病人病情的情况下,将两位陪人员全部叫走,主观上存在过错,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4、有人提出病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本人认为不能成为问题,在没有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应当认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作为医院,应当为其管理护理不严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8-5-16 16:30 回复此发言
13
身份:圈友
发帖:7
圈主,这案子后来发展情况如何啊?在下还等着阁下的后续啊!
2008-6-02 08:46 回复此发言
14
身份:圈主
发帖:9
周一硕:
圈主,这案子后来发展情况如何啊?在下还等着阁下的后续啊!

这个案子还未宣判,但合议庭的意见已经清楚了,请大家再等等吧.
2008-6-05 09:34 回复此发言
15
身份:圈友
发帖:2
我认为双方均有责任。 
1、院方既然在门诊时发现病人有精神病的可能,就应当在要求在24小时看护时,加强病房的安全措施。 
2、次子在长子离去时,没有遵照医生的医嘱擅自离开,导致病人跳楼摔死。
2008-6-06 18:30 回复此发言
16
身份:圈友
发帖:7
张荣安:
周一硕:
圈主,这案子后来发展情况如何啊?在下还等着阁下的后续啊!

这个案子还未宣判,但合议庭的意见已经清楚了,请大家再等等吧.

哎哟~根据我个人想法,医院是无责的。但按照现在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我猜想法院会判五五分帐咯,好让医院也愿意负担,而患者方也不会再闹咯!就好像2004年实施的新交通法规一样,理想化的希望建设“和谐社会”,实际化的就只能一方妥协的“妥协社会”!
2008-6-11 09:31 回复此发言
17
身份:圈主
发帖:9
最新消息: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对这家医院的负责人说:"鉴于人是死在你们医院了,又是跳楼,拿点钱吧,就是丧事处理费也是应当的,并再三说明,我的意见是个人意见,不代表合议庭,不管你们调解情况如何,不久就要依法宣判,宣判后有不服的再上诉进行二审吧!
2008-6-22 07:50 回复此发言
18
身份:圈友
发帖:7
张荣安:
最新消息: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对这家医院的负责人说:"鉴于人是死在你们医院了,又是跳楼,拿点钱吧,就是丧事处理费也是应当的,并再三说明,我的意见是个人意见,不代表合议庭,不管你们调解情况如何,不久就要依法宣判,宣判后有不服的再上诉进行二审吧!

谢谢圈主!密切注意之中!
2008-6-26 21:14 回复此发言
19
身份:圈主
发帖:9
各位圈友:感谢您们对此案的关注,6月28日,一审法院宣判了,我现在将核心部分内容转录于此,大家对一审判决有意见还可以进行深层次的讨论,不过,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判决我还要在这里转载核心内容。希望大家继续关注。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摘录: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受害人张书狭无证据证明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虽然住进被告医院后检查有“精神分裂症”症状,但不一定就是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从现有证据分析无法排除有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自杀。另外,对于此病人的监护责任在入院初期已经向家属进行了告知,理应由家属负责。原告以精神病人即无行为能力的监护由被告医院负责的诉讼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起诉。 
  二、一审诉讼费**元由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8年6月26日
2008-7-06 20:47 回复此发言
20
身份:圈友
发帖:7
医院无责,正常!
2008-7-11 17:49 回复此发言
共有帖子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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