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龙:无罪?无罪!
作者:北京市朝恒律师事务所 边书坤律师
作者前言:本文和我的另一篇文章《周正龙有诈骗嫌疑吗》的一切分析均建立在陕西省政府2008年6月29日新闻发布会宣布的假照片是周正龙一人独自拍摄的情节基础上,所有作为法律分析基础的关于华南虎事件的情节和资料均来自公开资料和相关新闻报导。如以后进一步公开的权威事实、情节资料及相关证据和目前比有变化,我的结论可能也会有变化。
陕西省公安部门宣布以涉嫌诈骗罪逮捕周正龙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网上掀起了周正龙有罪无罪的激烈讨论,我也曾经于2008年6月29日写了一篇“周正龙有诈骗嫌疑吗”的博文谈了自己的看法。
经过几天认真考虑,现将周正龙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及有关本次华南虎事件的其他一些问题详细阐述如下:
1.周正龙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按照警方公布的口供,周的造假动机只是为了金钱。在为陕西省华南虎调查队做向导期间,听调查队队员讲,如果能拍到华南虎的足迹、粪便、毛发,便可得到千元至万元的奖励;拍到活体野生华南虎照片,就可得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
2007年8月前后,镇坪县政府因周正龙做调查队向导成绩突出,给其颁发了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警方提供的材料显示,这更加刺激了拥有别的村民无可比拟的“专业经验的”的周正龙拍摄虎照、获取利益的欲望。
后来,不知为何,也许是利欲熏心,他萌生了拍摄假虎照骗取钱财的想法。最终那些照片的出炉以及之后林林总总的真假事件,使得这个农民至少把自己和政府绑在了一辆车上,而且还狂奔了近9个月时间(以上文字出自南方周末记者陈江的《虎照启示录》)。
根据警方公布的说法,我认为可以说周正龙的造假动机只是为了钱,也可以说他利欲熏心才萌生了拍摄假虎照骗取钱财的想法,但是不能说周正龙就具有了非法占有陕西省林业厅2万元奖金的目的。首先,周正龙用年画拍摄虎照冒充野生华南虎活体照片是要去诈骗那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100万元的奖金的,不是要去诈骗陕西省林业厅的那2万元奖金的,因为那2万元奖金既不是政府事前悬赏或者规定要颁发给拍到野生华南虎的人的,也不是周正龙在献出假虎照的时候向政府索要的,而是陕西省林业厅事后决定、主动颁发给周正龙的。周正龙事前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会有这笔奖金,这笔奖金事前并不存在。周正龙没有想过要去诈骗本案中的2万元奖金。
周正龙要去诈骗某些人虚拟的100万奖金是不可能成功的,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缺少犯罪的客体,犯罪不可能存在,所以周正龙要去诈骗那100万奖金不构成诈骗罪。
周正龙没有想过要去诈骗陕西省林业厅那2万元奖金,就不具有非法占有那2万元奖金的目的。虽然他因为假虎照获得了那2万元奖金,但完全是被动接受的,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诈骗罪。
我们不能因为周正龙曾经想诈骗“100万的奖金”,就想当然的认定他也想诈骗陕西省林业厅的2万元奖金,在刑事案件中认定事实不能靠想当然,不能搞移花接木、拼凑嫁接,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试问:政府事前悬赏过吗?周正龙事后索要过吗?没有这方面的事实和证据,搞事实推定是不行的,任何不利于周正龙的事实推定如果没有证据支持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刑法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要求。拿镇坪县政府因周正龙做华南虎调查队向导成绩突出,给其颁发了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来说事儿,就更是错误的。那是他该得的荣誉和奖金,不能用来论证以后的诈骗。哪怕用来论证他诈骗动机的产生也是错误的,我们不能把正确的和错误的混在一起来说。近日甚至有媒体报道周正龙这个人一向性格粗暴、贪财,对媳妇搞家庭暴力,甚至还曾经放高利贷、还曾经因为一笔钱逼得亲哥哥客死他乡。不管这些事是否属实,媒体在这种时候报道这种事,很让人怀疑目的就是造成一种周正龙这种人犯诈骗罪是合情合理的、他就是这种品质败坏的人的舆论氛围,是为给周正龙定罪服务的。不管周正龙个人品质如何、以前做过什么事,办刑事案件要讲事实和证据,没有事实和证据搞任何形式的有罪推定都是错误的。
周正龙确实曾经想诈骗不等于他确实诈骗了,这是不同的,一定要分清。比方说周正龙曾经想搞一个照片的版权登记,我想他是想通过版权来生财。假如周正龙以自己享有版权为由把假照片卖给陕西省林业厅,卖出价格又超过2000元的话,那他就构成了诈骗罪,确凿无疑。但假如毕竟是假如,不能代替事实,事情毕竟没有那样发生、发展。
2.陕西省林业厅及相关公务人员没有因为周正龙的造假而产生错误认识,也不是因为错误认识而作出周正龙希望的财产处分。
从公开资料和新闻报道来看,陕西省林业厅在决定给周正龙2万元现金奖励前没有认真进行科学鉴定,只是在林业厅的几个技术干部和主管领导传看照片的基础上,就决定给予周正龙2万元奖金,又请本省三位不是搞华南虎研究的专家在2007年10月12日新闻发布会现场传看了周正龙拍的华南虎照片,算是给把了一下关。新闻发布会上宣称的经过组织野生动物和影像专家鉴定,两组照片都是真实的,那是在说谎。鉴定意见是三位专家在2007年10月17日(也有报道说是在2007年10月15日)作出并签字认可的。整个过程是非常草率和不负责任的。
分析以上过程,结合陕西省林业厅相关技术干部和主管领导的技术水平、知识水平、专业素质和经验,我们可以认定一个基本事实:在当时周正龙的华南虎照片并未被证实为真,也就是说有可能为假。这一点陕西省林业厅的相关人员是心知肚明的。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被周正龙骗得信以为真,他们没有被骗产生错误认识。
既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也就不可能存在因为错误认识作出周正龙希望的财产处分的情节。这里要强调一下,在诈骗犯罪的认定中,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但在本案中,根据陕西省政府2008年6月29日新闻发布会公开的资料看,陕西省林业厅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周正龙给予奖励,未严格履行必要的奖励及财务管理程序,严重违反了行政工作程序和财务管理规定。这说明决定给予周正龙2万元奖金的陕西省林业厅相关工作人员既不是这笔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也根本就没有处分这笔财产的权限和地位。
以上分析说明,周正龙的诈骗罪不成立。2万元公有财产的损失不是因为周正龙的造假欺诈造成的,而是因为陕西省林业厅的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的。
3.意图骗取国家级华南虎自然保护区的巨额专项拨款(据传有上千万元)不构成诈骗罪,和周正龙也没有关系。
诈骗罪从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来看,属于自然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将其扩大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 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本案虽然有骗取国家级华南虎自然保护区的巨额专项拨款的可能性,但因为即便把巨额专项拨款骗到了,这笔资金仍然属于国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规定,不构成诈骗罪。既然这种情况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就更不可能存在诈骗未遂这一说了。
另外,国家巨额专项拨款这种事对地方和部门利益来说是好事,对周正龙个人来说,提供了华南虎照片、接受了奖励后就已经没他什么事儿了,地方和部门以后的行动跟他没什么关系,虽然他继续活跃着、热闹着。
综上所述,我认为从现有的公开资料和新闻报道来看,周正龙不构成诈骗罪。
4.周正龙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不构成犯罪。
还有先前的新闻报道说,周正龙还涉嫌私藏违禁物品一项罪名,理由是警方在他家里搜出了猎枪、猎枪子弹、雷管、炸药等。
从一开始新闻报道就说周正龙是一名猎人,打了几十年猎了,我认为从一个猎人家里搜出猎枪、猎枪子弹是很正常的,如果周正龙没办持枪证,猎枪及其弹药由公安机关收缴了就是了,不构成犯罪。除非周正龙没有持枪证又拒绝交出才有会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至于雷管、炸药属于民用爆炸物品范围,我国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根据以上条例和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自己打猎持有、私藏爆炸物品不构成犯罪。
当然从枪支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角度说,周正龙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而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私藏这些违禁品虽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可以收缴、没收其私藏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这次陕西省政府和陕西省公安厅的新闻发布会宣布以涉嫌诈骗罪逮捕周正龙而没有提私藏枪支弹药罪或者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可见我的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
5.相关13名官员虽玩忽职守但不构成犯罪。
至于这次华南虎事件中被问责的13名官员,我认为玩忽职守肯定是有的,但很难说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因为没有造成法定数额的直接物质损失,对政府公信力和声誉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又不好量化,其主观上毕竟主要是为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虽不排除追求个人政绩的私心,但毕竟是次要的,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给予他们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就可以了,给予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种类是否与其应承担的责任轻重相当,因为公开的资料的有限性,我们这里就不好评说了。
华南虎事件之所以造成如此坏的影响,完全是因为一批公务人员的失责造成的,周正龙虽然拍了假虎照,但造假手段如此简单、造价技术如此低劣,如果主管公务人员认真负责,充其量也就和有人声称发现了水怪等事情一样,一条小新闻而已,何至于形成如此大的波澜。
6.周正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回2万元奖金并给付其占有这2万元奖金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为自己的造假欺诈行为接受行政处罚。
如前所述周正龙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为自己的造假欺诈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首先,周正龙应当把那2万元奖金退还给陕西省林业厅,因为虽然奖金是陕西省林业厅主动奖励给他的,但那是奖励给拍到野生华南虎活体的人的,既然他的虎照是用年画拍的,就没有资格领取这笔奖金,就属于不当得利,退还是理所当然的,又因为周正龙是故意造假欺诈,还应当支付其占有这笔2万元奖金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示在民事方面的制裁。
其次,从治安管理处罚的角度考虑,我认为因为周正龙制造了假虎照,当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的相应行政处罚。
以上观点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欢迎法律界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