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7日,四川彭州法院判处一件姐姐杀死精神病妹妹的案件,其所得惩罚仅是有期徒刑三年,且是缓期五年执行。该市检察院随即抗诉,认为处罚过轻,要求加重刑期。
此事经由媒体刊出,立即引起争议。有意思的是,这次的杀人案件,社会是一边倒地支持法院判决,认为检察院抗诉毫无道理。公众将诸如贪官获轻刑,误判杀人案等相比较。因为检察院之前并无抗诉,为何这次却不放过一个无助的弱女人。公众进而千人联名,要求维持原判。
不容讳言,我也深切同情这个做姐姐的。家里有一个精神病人,的确是加重了家庭负担。对于某些家庭来说,不吝是全家人在绝境中挣扎。但我同时认为,杀死亲生妹妹,姐姐也必不会得到解脱。即使最终获轻判,她这一生恐怕也将在良心的谴责下渡过,这和妹妹生时的日子并无两样。
再来看公众的行为,他们同情姐姐的理由不过如下几点:一,精神病人是无用处的生命。二,她的生存将拖累和影响更多人的幸福生存。三,法律不能因为一个无价值的人而毁掉另一个有价值的人。如果是这样的理解,我为他们对于生命意义的浅薄认知而羞愧。因为他们漠视了生命存在的价值和多样性,从而企图合法地剥夺另一类人的生命。
人之所以是人,是因为人的身上有高于普通动物的智慧和理性。他们懂得生命的价值,他们尊重和谨守法律原则,他们具有神性和悲悯,而不是动物本能的去弱存强。每一个人的生命,并不能用简单的功利算式来决定。由人组成的类群是否能够度己及人,这应该是弱势生命能否获得尊重和保护的社会底线。
我非常的担心,当大病不愈之时,当老无所依之时,甚至别有用心编造理由之时,我会被人合法杀死。这将是一个没有希望的社会,就因为他们只关心个人的情感和利益,刻意忽视了社会道德伦理,严重缺乏对生命的敬畏。
至于对此类事件的发生因由,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救济与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应引起公众重视的,是要责问公共卫生体系的缘何缺失。此己有太多的表述,就不再重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