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法律多如牛毛的国家里,在社会主义人民的想像当中,政府就应该是一个热诚的公仆,当他听到人民向他抱怨社会的某一位置发生病变,痛苦难耐之时,在还没有弄清这个位置拥有什么替代功能时,就要麻利地把它清除,因为,这是人民的要求,否则,就会为标榜的和谐埋下隐患。在人民不掌握立法权的情况下还可以废除什么呢?是不是就天下太平了呢?恐怕不是,今天可以取消这个,明天又可以取消那个,而取消之后的空缺,在没有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匆忙推出,效果也是可想而知。
很多人都曾为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而鼓掌,当然我也是其中之一。但仓促的取消却不是我赞成的,因为它是在一片狂热的反对声中取消,掩盖着理性的声音,反而导致它的成因没有人留意了。收容遣送制度肇始于1961年,当时,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以民政部门为主,负责将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收容起来,遣送回原籍,与此同时也提出公安机关要对收容对象进行审查鉴别。可见,该制度自一开始,就主要以限制人口流动和治安管理为目标。那么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反映出当前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严重弊端,和对公民自由迁徙流动权的限制,实际也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妨害,这才是收容遣送制度的深层次原因。
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之后,是不是户籍管理制度得到了改善?显然没有。那么现在的救助制度有什么功能呢?当救助站设置在城市的时候,维护城市利益当然成为其主要目的,而不是救助穷人本身。《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可见其在限制人口流动和治安管理方面的功能仍然是最为主要的,压过甚至湮没了救济功能。 比如,“不得限制受助人离开救助站”否定了救助站可以强制羁留,但并没有规定受助人不可以被强制离开救助站所在城市;有应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人身安全的规定,而缺乏保障受助人员人身自由的条文。再比如,“临时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等概念如何界定?第十一条是否包含“受助”人员可以被强制“领回”或者“接回”户籍所在地的意思呢?这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息息相关。
收容制度在打死人之后被取消,但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死的并不是就一个。救助制度会不会也打死人呢?(我看一定会,因为不是基于对等公平原则的救助必然容易产生矛盾)。那它会不会也要取消呢?取消以后又设立什么?只要彰显公民自由迁徙流动权的户籍管理制度不变,由此而死的就永远不会有最后一个。
在非理性的狂热取消声中.,大众有意识地淡化收容或救助的浓厚地方色彩.。莫忘记它们无一例外只为本地区利益服务.,且目标指向唯一性的针对外地人.,有时更进一步的指明农村人(不论是暂住证抑或居住证.都是荒谬的.难道我在祖先留下的土地上行走还需要一纸证明).。这其中的缘由难道仅仅因收容制度而存在.?又仅仅因为救助站的成立而消失.?如果罔顾制度改变人生的事实.,那么中国就永远在废立之间兜转.。宪政之路.,终是黄梁一梦而己。
总的来说,收容遣送的取消,救助制度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这样的错位是制度试验的必然,只有更进一步的总结和反思,才能真正的在户籍管理制度和公民权利自由方面取得大突破。这才是由此制度而枉死之人的症结所在,而单纯的取消某一制度显然流于表面。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我们往往会麻木于平静的环境,对种种更甚此的不公视而不见,即使眼前有人被打死,也会明哲保身。但为什么会在新闻媒介的鼓动下就可以热血沸腾的取消这取消那?这一时半会我也说不清,但我觉的柏扬的《丑陋的中国人》剖析得很好,诸位不妨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