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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与第三人请求处理
2008年07月07日 11:21:30 作者: 劳动政策研究室

周红星生前系第二机械厂退休职工,于2006年9月病逝。周红星生前离异,子女周光、周静随母亲生活,周红星病后由母亲照料,医疗费、丧葬费均由母亲筹集,子女未尽义务。周红星死后不久,单位曾答应周母支付相应费用,但久拖不决。2007年8月周母起诉到法院主张权利,庭审期间被诉人明确表示反对,2007年12月4日,法院以程序不合法同意周母撤诉,裁定书于2007年12月7日送达周母。周母着手申请仲裁时于2007年12月23日病故。依周母生前遗嘱,周红星的弟弟周红光为权利继承人,2007年12月20日,周红光就原案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8年4月4日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2008年4月7日,子女周光、周静向仲裁委提交申诉书,2008年5月23日,周红光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申请该案审理,被列为第三人。申诉人及第三人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规定,均请求被诉人支付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10920元。

被诉人辩称,周红星2006年死亡,与周母发生争议的时间是2007年8月的庭审时,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已超过时效。

 【审理要点】

    一、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前的时效期间是两个月。利害关系人应当自2006年9月周红星病逝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单位或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周母起诉前,单位一直同意履行义务,在起诉至法院之前不存在争议,因此也就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自2007年12月4日法院准许周母撤诉,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2007年12月20日,申诉人再次向法院起诉,仲裁时效中断。

2008年4月4日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人诉讼请求后,仲裁时效又重新计算。

结论:2008年4月7日,提请仲裁时未过时效期。

二、周红光以何种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周红光不是直系亲属,不可作为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但是,周母系直系亲属,享有该案例中的所有权利,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周红光是周母的继承人,成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厉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周红光列为第三人无疑义。

三、第三人请求事项是否受时效规定限制。

仲裁条例和仲裁法虽然都未涉及第三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问题,对于时效问题,第三人不可能超越对申诉人时效的限制,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行消灭。

周红光请求涉及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在各权利人之间分割的问题,劳动仲裁委无管辖权也无义务,可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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