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个被打的业主是谁?
-业主被打呼唤业主自治
输入“业主被打”四个字, google搜索引擎显示的相关页面竟然达1,860,000页。各地不时传出业主被打的消息极大地冲淡了社会的和谐氛围,突显出现行小区的治理模式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深思。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业主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如果他的被打与自己所在的小区无关,与自己的业主身份无关,业主被打只是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只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规定处理即可。但业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筹备组成员屡屡被打的背后绝不是这么简单。
在业主自主意识的普遍提高,迫切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时代背景下,个别长期已经习惯于凌驾于业主和公共利益之上的既得利益集团,它们视业主的正当诉求为洪水猛兽,竭力阻止和破坏业主的维权行动,甚至于采取血淋淋的暴力行动也在所不惜。它们的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和谐的极大破坏,理所当然地遭到包括业主在内的全社会的坚决反对。
人身权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业主屡屡被打”昭示我们:一方面,业主必须更有力地团结起来,尽快建立业主委员会, “恢复业主是小区主人地位”,“不要到了被打才想起业委会”。在业主自治成功展开的情况下,每一个业主后面都站立着业主团队,打怕、吓倒个别业主代表并不必然致使整个业主组织溃不成军,一个业主被打怕、被吓倒,将有更多的业主站出来。更重要的是,业主自治将有效保障业主的公共权益难受侵犯,无良奸商妄图通过报复个别业主的非法手段实现其侵占业主公共权益的目的将难以实现,其实施报复的欲望也会有所降低,从而使得业主被打、被吓的危险程度大大降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考虑给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筹备组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建立相应的社会紧急援助机制;另一方面,法律必须确立业主自治的地位,政府必须旗帜鲜明地对业主的正义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援和保障。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和角度,全面推进业主自治,全力维护业主权益。对于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采用暴力手段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益的,不仅要依据治安处罚法或刑法以一般治安、刑事案件处理,也要对指使、参与的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和直接责任员进行经济上、资质上的追究,从根本上铲除以“暴力维持暴利”或非法利益的土壤。正在讨论中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六条 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报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我们认为,对于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指使的人员侵犯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均应规定重罚措施。
不仅如此,对小区保安的管理也要提上议事日程,不要让一些利益集团所拥有的保安队伍成为危害一方的“私家军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公民建议稿)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区紧急情况工作协调机制。当住宅区发生紧急情况,严重影响社区安宁与秩序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恢复秩序。
住宅区的保安队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人或者其指使的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财产侵害行为的,可以暂停或吊销资质证书,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部门可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管理人或者其指使的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侵害行为的,除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外,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部门可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人身伤害程度等级在轻伤以上的,一律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摘自《业主梦业主魂-购房维权与业主自治》一书(周玉忠、景剑峰、孙威力等著,广东经济出版社2007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