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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有自信精神和社会责任的现代公民的摇篮
2007年08月21日 09:43:55 作者: 周玉忠律师

 

  2007年8月21日,星期二,“以办中国最好的报纸”为宗旨的《南方都市报》在B12-B13副刊“岭南大讲堂之公众论坛”用两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业主自治,有自信精神和社会责任的现代公民的摇篮”的理论文章。文章共分七个部分,全面展示了业主自治的理论框架。文章的主要内容有:

一、什么是 “业主自治”

二、业主自治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三、业主自治的性质

1、业主自治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自治

2、业主自治在形式上属于“天然”的自治

3、业主自治在性质上属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新模式

四、业主自治与居民自治的区别与联系

五、业主自治的价值

1、业主自治之于市场经济

2、业主自治之于民主政治

3、业主自治之于公民社会

4、业主自治之于和谐稳定

    六、《物权法》奠定了业主自治的基石

    1、《物权法》清晰界定国家公权与业主自治的关系

 2、《物权法》确立了业主自治的基本框架

 (一)公共物业边界显现

 (二)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首获法律确认

  (三)业主自治规则、内容、程序首次被法律确认

  七、应当尽快制定业主自治法

   文章结尾指出:

首届业委会的成立是业主自治开始的象征。据《人民日报》报道,在北京市3000多个住宅小区中,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仅占总数的14.5%,广州市业委会成立比率在10%左右,全国其他地方情况也不容乐观。近两年来,除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社区成立了全国首个业主委员会协会外,包括北京、上海、广州、厦门等主要城市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的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在美国,类似业委会协会的有全美物业小区协会联合会(CAI),它负责组织物业管理专家和专业物业管理经理考试,并颁发证书。在我国香港,有业主立案法团联会,它是香港数千个业主立案法团的协会。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业主自治进展缓慢,物业纠纷有增无减。《物权法》虽为业主自主管理小区奠定了基础,使业主自治站在新的起点,但其作为基本法律立法线条较粗。业主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城市基层一种崭新的群众自治模式,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应当制定法律”的规定,为了全面落实宪法私有财产保护原则和《物权法》,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法》,系统地解决业主自治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目前,集中众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业主智慧的法律草案已随《业主梦业主魂—购房维权与业主自治》一书出版。同时,我们再次郑重呼吁关注城市社区建设的全国人大代表联署,直接向全国人大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法》的法律案,立即启动立法程序。

综上所述,业主自治已成时代必然,业主自治才是和谐良药,只有实现业主自治,业主们才能成为物业的真正主人。

更多详情请参阅南方都市报以及《业主梦业主魂——购房维权与业主自治》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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