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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
2008年07月15日 14:22:11 作者: 呆眼看世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责任,是一部有助于青少年成长的法律。法律实施以来,未成年的保护工作真正得做到了有法可依,协调了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各方面力量,使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这部法律中,我们特别强化了对未成年的保护,强化了在保护未成年工作中,我们成年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几乎没有说明未成年人在自己成长过程中,对自身所做行为的责任承担。我们说未成年人是需要我们整个社会加以特别保护的,但是,做为社会的一员,未成年人也必须要学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不可能说,未成年人在18岁前可以一点责任意识没有,过了18岁这天,什么都自然地具有了,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的培养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不应该也不能抹杀这一自然规律。
  说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这里对保护应该有一个更广义的认识: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我们成年人世界单向地为他们做更多地事情,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是一种保护。但是同样,我们也必须要认识到,敢于正面未成年人的不足,针对其不足,我们加强帮教工作促其完善自我,这也是保护。所以,我建议,我们应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添加一个对未成年人进行分级管理的帮教体系,明确未成年人在出现某类问题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以便于逐步地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他们健康地成长。
  个人设想如下:
  首先:在未成年人18周岁以前,家长始终做为其连带责任人,这样才能促使家长更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当然,这样也能更进一步强化对失学未成年人的管理。
  其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则应该根据出现问题的情况进行分级管理:
  

对于只是在课堂上出现较轻问题的学生,如出现上课不听讲,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等情况,一般只做批评教育,或者只做与学科相结合的一些惩罚,比如做几道题,写几 遍单词等。当然,做为上述措施的最后保障手段,我们还要赋予教师评价权,根据一学期的情况,教师对其可做出优、良、合格甚至差的评价,而上述评价应每年由 班主任进行汇总,以便每年提出表扬或者转为下一等级处理。

对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比如在校经常违反课堂纪律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一般要由班主任通知其家长并责令其检查,安排一定时间的班级义工工作,一般应10个小时以内。

对于出现非常严重问题的学生,应交由学校与社区,以及家长委员会共同组成的工作组进行处理,首先要向其说明其问题的严重性,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其家长 进行配合,加强平时对学生的监督管理,然后再根据学生的情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会义工,以促进其改进,同时也强化其责任意识。

  对于极少数出现了极其严重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学生,政府应设立青少年帮教中心,这一点不知何故,现在各级政府都把这一点进行了回避,可能是面子上的问题吧。没有这种对学生管理的最后保障,我们前面的各项工作也容易得不到保障,有一定要有,这应该是做为一道最后的屏障,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多地使用这一最后手段。对于此类学生,应强化法律教育,强化纪律教育,并进行适当的劳动体罚,以达到教育之目的。当然,这其中,也要适当地与家长联系,比如对家长的行政处罚等。

  最后,针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以主要以批评教育和义工的方式来进行,以达到使未成年人即接受的教育又服务了大众为目的。
  想法可能极不成熟,但希望你理解我希望为教育事业尽心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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