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4日电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一名24岁男子承认在网上发布艺人淫亵照片,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2个月,缓刑2年。
案情指,被告郭镇玮今年1月至2月在网上发布约140张艺人不雅照片,其中84张被淫亵物品审裁处评为淫亵。
裁判官指,虽然涉及的照片不算多,被告亦不是为钱犯案,但由于案情严重,对相中人造成伤害,因此需要判监以收阻吓作用。
曾经掀起轩然大波的“艳照门”的发布者,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如果在内地发布类似照片也会受到相应处罚吗?我们先看看国内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什么是淫秽物品呢?象香港媒体报道的“被告郭镇玮今年1月至2月在网上发布约140张艺人不雅照片,其中84张被淫亵物品审裁处评为淫亵。”那么怎么确定所发的照片是淫秽物品?应该是有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香港淫亵物品审裁处就属于此类的鉴定机构,国内当然是有权利进行专门刑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只有这样才能够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法律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那么利用互联网发布类似照片,内地有法律限制吗?当然,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香港媒体报道“被告亦不是为钱犯案,但由于案情严重,但由于案情严重,对相中人造成伤害,因此需要判监以收阻吓作用。”国内刑法明确规定以上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
看看法律对情节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四年九月三日)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看来,被告发布的照片应该是符合以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的。
两地的处罚有什么不一样?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早在2004年厦门市湖里法院对两男子建设并管理同性恋网站一案作出的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从内地的司法实际,以及内地更为传统的思想,再加上此案影响的巨大的情况,对此的量刑应该不会只要2个月,而且是缓刑。
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不管怎样,两地对于这种有违道德,有伤风化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发布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有些出于好玩喜欢在网上随意发不雅照片或者其他不雅内容的朋友,应该引起高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