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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就侵犯隐私,没商量
2008年05月14日 14:35:59 作者: 寻梦男人

 

 

据《南方都市报》报导:深圳发生公安部门的摄像头偷窥平民住宅,有人竟在网上发现此摄像头有规律地对准深夜洗澡的女人,并有图为证。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深圳公安局起初一口就推却责任,说摄像头虽然属公安的,但由于十多个政府部门共用,无法查明到底是哪个部门的哪个人干的。后来很快就查出是公安交警部门两个临工做的,深圳公安部门又称:只是交警部门的两个临工做的,已经决定开除这两个临工,并准备作治安处罚处理。两下子、一个决定就将人人气愤的侵权事件就此结了?有打球的水平呀。

我认为偷窥平民住宅这绝不是两个变态色情狂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政府失职、侵权公众权利十分重大的问题,深圳公安部门有必要作深入检讨:

一、             深圳公安部门应认真地检查一下,到底还有多少个这样居高临下,可以控制大小、远近,一目了然地观望到市民隐私空间的摄像头?这些摄像头有没有一定要可转动对准公民住宅的必要,如果没有,是不是要坚决地取消?比如,纯粹交通管理,摄像头对准公路路面就足够了,为何还有全方位转动?

二、              这样的摄像头还有多少是非正式民警、临时工、或其它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可随意使用、并在网上传递的?公安部门有怎样的规章制度来严格控制其使用?有权利一定要有责任,有全方位窥视公民生活空间的权利,没有限制使用人员的范围及程度、审批的限制,我相信问题将来一定还会出,而且会越出越大。这样发展下去,公安的科学技术越发达,公民就越没有个人空间了,到时候,公安的“艳照门”也会有的。事实上,我现在真不知道,在那儿是可能没有眼睛盯住我的,我只知道在我周围很难找到一个站得出来的民警。公安交警给我的全部印象,变成了两样东西,一是摄像头,二是罚款单,还有其它吗?

三、              深圳公安摄像头所及的地方,应当有告示标志,不然公民怎么知道那个地方是公共的?没有第三只眼的?那个地方是隐秘的?可以不穿衣服的?叫市民还要不要个人私生活了?

四、              偷窥事件发生了,深圳公安部门要敢干承担责任,毕竟色情狂是你聘用的,作案工具是你无偿提供的。要向被侵犯隐私的人赔偿精神损害费,向全市公民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绝不允许同类事情发生。难道真的是:偷窥你洗澡就偷窥,没商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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