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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衙门口朝南开”的吉林市公安局控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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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口朝南开”的吉林市公安局控审处 
       有一句老话:“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 
 
       因爱人被酒后的他人打伤,蛟河市公安局办案人在办理案件中,伪造司法鉴定材料及不公处理问题的情况,当本人于2008年6月23日,再次走进新迁的吉林市公安局控审处时,惊奇的发现其新迁后朝南开的大门,不由的想起老话:“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的古训。 
 
       无论是古训,还是地点朝向的巧合。总的说来,一种特殊异样的感觉,几天来一直萦绕在我的头脑中,思来想去,还是觉得一吐为快,在此仅献于有缘到此朋友们一屑。 
 
      至2004年7月,因爱人被酒后的他人打伤,蛟河市公安局办案人在办理案件中伪造司法鉴定处理的问题,本人初次到访了原处在吉林市公安局行政办公大楼北侧一楼的控审处,当谈到案件时,接待人员一脸的漠视。当本人拿出手中的材料后,其推托说先进行复议。也没有按有关法规办理什么受理通知书,就简单的将本人打发走了。当时在场的上访人偷偷的告诉我说“你这是上老子处告儿子,我们涉及到治安案件的问题都不好解决,更何况你涉警。。 
 
       当时,本人付之一笑... 
 
       当2004年8月本人再次走进吉林市公安局控审处,提出对蛟河市公安局部分人员在办理案件中伪造司法鉴定材料的行为及吉林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办的异议时,接访人员只是说:你回去等着处理吧。望着他那一脸不屑一顾的样子,不由的使我感到心底一沉。。。 
 
       2005年3月15日,本人到吉林省公安厅纪委对此案的情况进行了投诉,一龚姓女同志在纪委内受理了本人的投诉。 
 
       2005年4月,在吉林市公安局控审处受理本人的投诉几个月和本人在吉林省公安厅投诉后,自称是吉林市公安局警督的金、牟两位科长在蛟河市宾馆418室约见了本人,当时我由朋友陪同到了宾馆。 
 
       其金科长交代说;。。。你投诉的法医鉴定问题经我们调查与我们办案警察无关。 
 
       当我问到:在处理案件中,未经受害人知情的情况下,在派出所经手的情况下,法医鉴定为什么会发生改添字样是属正常? 
 
       其不语了。 
 
       在2005年7月30 日吉林市公安局刘培柱局长大接访日本人登记时,吉林市公安局控审处的邢处长说:你的事不是给你调查处理完了吗,你还来干什么? 
 
       当本人回到:你们的调查处理不符合实际问题,上访是本人的权力后,方对本人发放了登记表。 
 
      2005年7月30 日13时30分,在午休过后,吉林市公安局刘培柱局长在第一时间接待了我,并对我说;我已经看过你的详细材料了,你反映的问题回头由我们负责包片的政委任恩泽同志负责:“案件有问题处理案件,人员有问题处理人员。”。。。 
 
      当时,我对面坐在刘培柱局长身后的警督科牟科长脸色一会红一会白。 
 
      蛟河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所长鞠同德,在得知本人在吉林市公安局局长大接访中,刘培柱局长签署的批示后,通过我市公安局法制科的人员,以同学的名义,先期提出:“有什么条件可以商量,要…”。而后在大接访活动结束后,却以“法医鉴定他不负责。”进行再次的推诿。 
 
蛟河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在2005年8月份中,在至今都没有出据收据的情况下,借口“赌后犯”,对我铁路电务信号工区的刘。。、潘。。等人在;一、无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无赌资5万元。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的情况下处以罚款? 
 
2005年12月9日、12日蛟河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张。。,带人分别在一不着装、二不出示证件、三无传唤证、四不通过铁路有关部门的情况下,到我单位找我,借口本人“在上访间,影响了信访部门的秩序”为由,欲强行传唤本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在本人依法拒绝后,在我单位同我谈了谈话;当本人在谈了案件及信访权力、信访中如有违反信访部门秩序的话,信访部门难道会置之不理,由蛟河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来处理后,其临走时,竞说:“大哥,你想要多少钱…?”当时我单位在场还有众多的工友及同学。 
 
其目的,不就是蛟河市公安局个别人想通过执法手段对本人进行恐吓、威胁。 
 
       2005年12月21日,在以吉林市公安局政治部任。。等同志为首的信访处理小组,集吉林市公安局控申、法制、纪委、吉林市政法委法制监督处的领导、蛟河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等十余人,在研究了一上午后,首先以给本人“找平衡、有什么条件?”为目的的行为出现?而在本人要求严肃执法纪律、公正执法的情况下,草草抛出了早已准备好的所谓吉林市公安局2005年12月21日第59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没有向法院起诉,属自选放弃诉讼权利,处罚结果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的一种,而周。。的行为无法定从重情节,根本不适用治安拘留,因此对其行政罚款壹百元的处罚完全适当。…无证据证明李伟反映的部分民警在办案中有徇私枉法问题。…两次法医鉴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 
 
       只是说;对于发生更改的住院病历问题和更改的法医鉴定问题,已同蛟河市教育局孙。。局长讲了,由蛟河公安局配合蛟河市教育局予以办理工伤 。(一年半过去了,到今天我们也没有看到工伤本是什么样的。) 
 
      既然;原本蛟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2004)第407号《法医鉴定书》,而在我们以吉林市公安局政治部任恩泽同志为首的信访处理小组的信访答复书中又“被严密”变成了“[2004]吉蛟公技法伤验第40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两份不同名称的鉴定书,使用同一文号,这又说明了什么问题? 
 
       难道这不是鞠同德等在办案中伪造司法鉴定材料、徇私枉法的事实。 
 
       在本人对处理意见签署要求;在吉林市公安局或省厅召开听证会后。对本人签署处理意见要求不同意,并强行将本人的信访在公安信访系统中列入息访。 
 
       这分明是办案人、派出所、公安局部分人员从中做梗,反而在公安系统层层推诿。难道一个女教师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家庭安全、社会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是我们警校共建的结果?是我们构建和谐、安定的法制社会的结果? 
 
       思来想去,望着控审大厅内墙上悬挂的所谓“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条例”、“信访程序”、“公安机关。。规定”。。。我的心如同被鱼网绞住了一样,并觉得墙上的每一条每一款制度如同织就这鱼网的网线,网住了每一申述人的心,每根网线后流淌的屈辱血泪。网的后面是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者狰狞疯狂的狞笑,“我是警察,我。。。不负责”的话语在我耳边回荡,眼前仿佛又飘荡起在控审处主持下刘培柱局长大接访后就被逼强行签下的“满意”的接访意见书。。。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 
 
2008-7-16 14:48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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