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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行总有理,储户该如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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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银行工作人员误将53张千元面值的港币当作百元支付给客户张女士。因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出言不逊,张女士感觉不快,遂拒绝退还多领到的47700元港币。3月3日,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造成张女士多领现金的责任在银行,张女士须返还多得的47700元港币,而无须支付利息。(3月4日《新快报》) 
 
  银行总能顺利追回多付给客户的钱,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但有谁听说过因为银行少付,客户最后追回少得的钱的事?网上流行的一则调侃就足以说明问题: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银行多给了钱———储户有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总之,理都在银行那里。 
 
  为什么会这样?根源在于有关法律规定所造成的银行与储户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据律师介绍说,银行多给了客户钱,这笔钱对客户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储户有义务向银行返还。尽管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确实是如此,可这条法律真的适用于解决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类似纠纷吗? 
 
  众所周知,“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是银行自己立的规矩,那么,当银行事后发现多付储户钱后,有什么理由要回呢?当然是依靠上述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但倘若有储户认为银行少付自己钱,银行方面却可以拿出上述自己定的规矩来应对。这显然不合理。这时储户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2008-4-11 11:05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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