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梦蝶 的 做警察真好
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与一名歌女在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手掐歌女颈部致其死亡。2007年9月,张东岳一审被判6年有期徒刑。死者家属不服上诉,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当警察真好啊,杀了人只需轻轻的判个六年,把人掐死了,说是为了寻求刺激,不知为何法院不解释那遍体鳞伤,那两处肿胀,只是过失杀人吗,当然,警察是保护人民的么,怎么会去杀人呢,杀了人只会是过失,绝非故意,把人掐死,只不过是为了寻求刺激而已,而寻求刺激杀人是不需要抵命的,-----当然如果你是警察的话, 如果不是警察是另当别论的,比如说你我百姓要就不会有这一项优越的杀人条件,这就像老师的子女中考高考可以加分有待,甚至有些地方董事长子女也可以,就像地铁家属坐车不用付钱,电厂用电可以几乎免费,警察杀人可以寻求刺激,杀人几乎可以无罪,相对与其他的好处比起来,我还是觉得做一个警察好,不但可以免费的强奸,看上谁就是谁,比起阿Q可是强得太多,阿Q只是说说,做做梦而已,而做一个人民警察,你就不只是做梦,施行起来就容易多了。并且为了寻求刺激而可以杀杀人玩玩,也不用担太多的心,
我真想做一个警察,也可以享受如此的福利和优惠政策,看样子明天我就该去拉拉关系,走走门子,兴许也能弄个警察当当,到时我就不需担心杀人偿命了。
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2007年9月,肃宁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随后,死者家属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经过漫长的等待,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沧州市浮阳律师
事务所主任韩甫政认为,根据此案所查明的事实,张东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过失杀人罪量刑,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当属危险判例。
沧州中院法院审理认定,张东岳与被害人余某在张东岳的“桑塔纳”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发现昏厥后,张东岳同他人将余某送河间医院抢救,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张东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余某的父母均为陕西汉阴县农民,在沧州举目无亲,鉴于此,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为其提供了法律支援。韩甫政告诉记者,法院的两次判决,明显与事实和相关法律不相符合。河间市公安局案发后对医院大夫的询问笔录证实,受害者余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而在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书中,都认定是“经抢救无效死亡”,显然是有意减轻被告人张东岳的罪行。
韩甫政表示,从沧州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可以看出,余某在死亡之前已经遍体鳞伤,且有两处是高度肿胀,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性欲意志,是以暴力方式强加给被害人的,被害人不同意或反对才招致被打得遍体鳞伤直至被掐死的结果。此外,掐人颈部能致人死亡,这是正常人都知道的常识,作为警察的被告人更不应该例外。明知能将人掐死而执意进行到底掐死被害人,这一事实竟被法院认为“为寻求刺激”而导致的过失行为,并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判例,按照这样的思维,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辜女性,更容易沦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
与不幸死去的妹妹在同一家歌厅的余静(化名)告诉记者,妹妹曾长期受到张东岳的控制,经常受到张东岳的打骂。张东岳甚至把妹妹的通讯录弄到手里,以给她丈夫打电话威胁妹妹,警告她不要离开他。余静说:“妹妹曾计划(2006年)7月29日离开河间回家,28日晚上,被张东岳叫了出去,没想到竟会被活活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