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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法家的管理理论
2008年04月20日 14:25:16 作者: 天下奇人

                                             第四章  人性

常人难入帝道之门者,主因在于难以识人性。常人若十二周岁前未入帝道之门,其后再学则难成。政法皆丧天下已乱久矣,常人生于世间多需伪饰,人越大越伪,常人多失一睹人性之机,缺乏初步理解应用“帝道”之环境,即小用后多不可从表面看到结果,于是不能理解和入门,更无法深入。反者,道之用,守道而见非者,乃对方用道伪,欲取悦于主也,主若因此不守道则得人之言而失人之心,行之则失人之言而得人之心。例,某甲为其友丙办成某事,论道当赏,赏之,甲则曰,行此,义之所在,行赏乃看瞧不起朋友,若因而不赏,则得丙之言而失其心矣,下次有事则甲虚言至而实不行矣;赏之,则口非之而心是之,甲必以丙为可交可辅之人。故得道者需守道而行,不为虚言假象所惑。

人性乃一切人生而俱来,不学而成,没身不变之特性。人性趋利避害(自己之利害),唯利是从,如水避高就下,唯引力是从。人首先思己眼前之利害,次虑己长远之利害,再次虑儿女之利害,再次至孙辈,再及父母兄弟,再及亲戚朋友,再及乡邻…最后及天下人,遵循由近及远,由大到小之规律。当前之利害未决,则不及思长远之利害,己身之利害未决,则不及虑天下之事。

己与他人利害相比,己为泰山,他人为鸿毛,除己身之外,其他所有人之利害皆处于同一层次之上,之所以先儿女,后孙,后父母兄弟,后亲朋…,直至天下人,此乃由同己身利害关联程度深浅而定,而非本性。人关心家狗之温饱,而不关心己兄弟之饥寒,非远兄弟而亲狗,利害使之然也,狗为己之私财,而兄弟乃他人也。天道无亲,人除自身外,同一切人之关系均处同一层级之上,亲疏由后天利害关系而定。利害相悖,则瞬间而反目,利害相同,则瞬间而为友。

性本能也,可饰而不可变,非此者,伪饰所生之虚言假象也,如海市蜃楼,可观而不可恃,恃之必败。

夫妻,几乎不存在互相爱慕,一方爱慕另一方,乃因对方遗传素质优于己,反之则不成立。即使真爱慕一方,其情仅存两三年。母与女,女初生时,仅相当于其母一指,女五六岁时,关系渐衰,当女过十二三岁,其相互关系已与常人无异,所剩唯利害关系矣。父与儿,哺乳动物初期时,雌雄同哺,本与母女同,但其后在自私路上进化,父不哺已久,绝大多数丧失关爱之性,儿仅相当于其父之一指尖,关系几乎与常人无异,至儿两三岁时即衰退殆尽。儿女更无关爱赡养父母之性。父母儿女之间除去上述特殊时期,大部分时间均为利害关系。其它一切人之间均为利害关系。此乃生物长期进化之结果,只有将所有个体间之关系降到平等地位进行竞争,才最利于整个物种进化。

人只为利害而动,趋利避害,不会为名动,之所以看似有人为名而动,其实乃名后有利,假若名利脱节,名后无实利,则天下无一人为虚名而动。为虚名而佯动者,伪也,非真动,骗上司而已。上司骗手下,用虚名想使人徒劳,手下则骗上司,阳奉而阴违,此乃尔虞我诈,虚言假象而已。

当利害分明,即做某事有大利而无一害(或反之),则天下人对其反应必同;当利害混杂,做某事利害参半时,人会反复衡量,最终反应不同,取舍参半。当有两件事同时可供选择,其一立有小利,其二当下无利,而多年后乃有大利,人亦会反复衡量,取舍参半。若有一事,行之十之八九有小害,十有一二有大利,人亦需反复衡量,最终取舍不同。天下人对天下事反应多有不同,非其趋利避害之性不同,而因其衡量利害之水平不同,另一主因乃天下乱,利害不明之事多有。

人性生而具来,如万有引力,永世不可变,纵有变者,其逆天背道,不可存一时一日,故凡活人者,其性必同。欲变人性,犹欲变水避高就低之性,必劳而无功。人性无善恶,善恶乃人以毁誉分之,有言而无实也。分人性为善恶犹分水为善水、恶水,谓之善水会主动灌溉,恶水会主动淹田,其谬甚矣。以培养性善之人为己任,此乃腐儒骗人君,不劳而坐享富贵之把戏,实乃同培养性善之水,见其成效者,皆虚言假象、海市蜃楼之类也。

感情,由拖欠他人利害(赏罚)而生,做到赏罚必速后即无情矣,犹如入市购物,货款两清之后,买卖双方均无情也。

帝道之目的乃使天下事必利害分明,一目了然,使人不需劳神思虑亦不会出错。而诈道、臣道乃使天下事利害不明,设法使人走错路,而从中牟利。只要时间足够长,人总会算清利害得失,一旦发现受骗,不仅会避免再受骗,还会寻机报复,所以说“诈道”、“臣道”为人相残之路。

                            第五章  管理之手段

人趋利避害,唯利害方可使人产生实际行动,唯赏罚方可产生实际利害,故管理之手段为赏、罚,又称二柄。

人喜荣厌辱,喜美名厌恶名,用毁誉看似亦能使人产生行动,此为假象也。毁誉后多有不确定之利害与其相应,其实人所应者利害也,若毁誉荣辱与利害相脱,则天下无一人应之矣。毁誉有不定之利害与之相应,人亦以最小代价应之,即表面顺其毁誉而实不动,亦仅以虚言应之,即尔虞我诈也,若追其行则以他言拖之矣;若用之者大权在握,行赏罚易如毁誉且行之无度,则亦有人数实应之以图其赏罚也,然非其左右者,其赏罚难获也(偶应者则不可得其赏罚),故以实应之者,权者左右也,常人应之者必虚言也。管理者需设置明确之利害,使天下人一目了然,故毁誉非管理之手段。当某人掌控他人所劳之财时,本性不会珍惜,用其易如毁誉,只需哄此人高兴,其易忘形将他人之财如毁誉般用出,控他人之财多者乃国君也。不断用毁誉使国君喜怒而失神,即可不劳而获,故毁誉乃盗取国君赏罚之手段,诈道常用也。

     凡高级群居动物均会对利害荣辱做出反应,其趋利避害之速度快于低级动物(低级动物只对利害做出反应)。毁誉乃生荣辱之手段,其与不确定之利害相应,若应之,最终所得利害有无、大小、远近均不定。若知某人之毁誉终无利害相应,则天下无一人应其毁誉矣。对劳力之人而言,利害之与荣辱,乃泰山之与鸿毛,毁誉撼不动任何利害。想用毁誉换取百姓之功罪,犹欲用口吹气而欲江河倒流,必不可也。立功需付出实际劳动,以艰辛劳动换美誉,犹以泰山之重换鸿毛之轻,天下无一人为也。若管理者有势位,赏罚所出不明,百姓为避害,会对其毁誉做出反应,即阳顺应其意,此即毁誉看似有用之因。但仅此而已,只是做样子,实乃纹丝不动,若在领导面前不得已付出实力,事后必以怠工等办法弥补损失,故使用毁誉终无丝毫实利。

     对预先已定之利害变化,人不会劳心思虑,但对不确定之利害变化,会反复考虑,思虑过多,天下总有人出错,做出不可预知之事。若管理者有巨大势位,其毁誉会对近习部下产生不确定之利害关系。若誉,则手下将思虑终得何赏。因事先未定,故最终所得与手下所想定不同,如此则在上下之间产生不确定之利害关系,只要未定,必生争夺之势,在上者想少给,在下者想多得,如此则不能善后,终必有一方不满。若毁,则手下将惶恐终日,思虑终得何罚,及如何避之减之,因其不确定,故思虑过多之人常有,久之总有人出错,若此人亦拥有一定势位,有时会铤而走险,做出犯上之事,若无势位,则可畏惧而自杀。若管理者对近习手下常用毁誉,久必危其身,只要一人将不满化为行动,则失远大于得。

故管理者可用之手段,唯赏罚(刑赏)而已。以毁誉代(乱)赏罚者,小智也,大智之贼、乱亡之本也。

                  第六章  赏罚7原理21规律

                                          第一节  简表

7原理

21规律

1

非利害不动,

非赏罚不用;

1.  不因他人毁誉而赏罚,不因己喜怒而赏罚;

2.  不以毁誉代赏罚(只用赏罚不用毁誉,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3.  责不二任,权不二分,必使人功成无人可夺,罪就无人可推;

4.  赏不遍施,罚不责众,一事功成主赏必一人,罪就罚必一人;

5.  所立之赏必可得,所设之罚必易躲(不做被罚之事必易);

6.  必待功成而赏,必待罪就而罚;

2

功必赏,

罪必罚;

3

赏必功,

罚必罪;

7.  罚之施如晴空霹雳,赏之施如久旱逢甘霖;

8.  必重设告奸,使天下人为己察,不使少察众,必使万察一;

9.  赏必悬于门,刑必立于市;

4

赏罚必重,

赏必当功,

罚必倍过;

10. 赏罚必简,等级不过五;

11. 同功必同赏,同罪必同罚,不同功罪可同赏罚;

12. 赏罚必定,何功何赏,何罪何罚,何事何功罪,必固若泰山,无人可动;

13. 国有常赋,固若泰山,不增不减(国无常赋,必有重敛,国恒亡);

14. 所立之赏如黑夜之明珠,所设之罚如必死之谷;

15. 既往不咎,往功可赏,往罪不可罚;

16. 赏人必于朝,刑人必于市;(赏罚必公开)

5

赏不逾时,

罚不越刻,

赏罚必速;

6

赏罚必明,

如日中天;

17. 君不轻言,言非分工设赏罚,则必论功罪行赏罚;

18. 法不可数变,衡不可数动,言出法随,信用布于天下;

19. 可行非常之赏罚以立信,此违天道,不可轻用;

20. 赏罚二柄如左右手,片刻不可离;

21. 金玉盈室,莫之能守,功成身退,天之道。

7

赏罚必信,

君无戏言。

赏罚原理有七条,对应规律有二十一条,地位如算术之乘法口诀,需烂熟于胸。处理事件,只有全部原理规律不违背,才算处理得当,方能不失人心。

此表即小帝道,又称管理之道。因人之应利害犹水之应高低,故管人如用管导水,管只需破一小段,水即可漏光,原理、规律犹如分段之管,违背其一足以失人心十之九。原理之间乃相乘关系,为做好一件事所需之七步,每步出错均可失人心十之九,若三步出错,所余人心仅千分之一耳。初临天下,第一步施威布德以立信,用之极者,赏一人使天下之人喜,杀一人使天下之人惧。

治天下不违帝道,则诈道无处可施,违之则如管破,水必失也,人心必散,诈道必行。违帝道而欲人心不散,犹管破而欲水不流,不可必也,故智者不违,违者不智。

                                  第二节  七原理简释

1)非利害不动, 非赏罚不用。术语称非利不动,非德不用。治国,国君所应之事,必于国有实质利害相关,非此则一概不予理会。例,某人非议国政,诽谤国君或他人,反之,或赞美吹捧政令、国君等,对如此涉及毁誉荣辱之事一概听而不闻,视而不见。于国有实质利害相关之事,则必应之,应之则必用赏罚,不用毁誉。治军征战亦然。故明君在上,不毁誉一人而天下治。

大道用兵如用刑,必顺7原理21规律,破敌意在破敌之赏罚,即用己之赏罚破敌之赏罚,敌赏罚破,以己之法加其上而整编,则其军化为我军。统一天下,在于用赏罚重新聚拢组合天下人,使强者处上,弱者处下,不以杀敌为务,是故神人无功(大道用兵,一战胜而威振四海,传檄而天下一,故战功少。昔黄帝道大衰,七十几战而有天下,唐尧后道又大衰,无人可尽一天下)。小道用兵为诡道,意在杀敌,即今所谓兵书战策,用兵亦非利不动,非德不用,欲与敌战,则攻其必救以求战,使其不得不战。诸葛亮巾帼戏司马懿则非矣。小智者,大智之贼,小道用兵乃误解愚民后之产物,只许将军学小道杀敌,不许其学大道。将无大道,此亦自春秋始,中原战乱不止,人相杀而逆向淘汰,混乱不止之根源。

2)功必赏,罪必罚。若有人有功无赏,则天下人寒心,内心不平,虽不言,以后做事必不能尽全力,天下人必有远离人主之心。有人有罪无罚,则天下人生效尤之心,不劳而获者日众,劳者日少。

3)赏必功,罚必罪。若有人可无功受赏,则天下立功者内心不平,必对无功受赏之事心向神往,无心思辛苦劳作立功,必心思交游攀附以求之,以后做事必不能尽力。一人无功而获赏,则百人懈怠不劳,不劳者众,劳者不尽力,则天下物力日蹙,危亡可待。有人无罪受罚,则天下人寒心,必愤愤不平,担忧有朝一日己亦如此,必生离心,一人受冤则万人离心。例,秦二世杀无罪功臣及宗室姻亲,顷刻间即失尽天下人心,二世为孩童,李斯为相不加拦阻,数行诡道,天下人必一并恨之如贼。二世赏罚无道,乃天下速反之主因。

4)赏罚必重,赏必当功,罚必倍过。若做某事之利大部归于他人,则天下无一人为也,除非迫不得已。人尽力做事之底限,乃可获其利三分之一,低于此数,天下无人考虑。为充分发挥手下人之积极性,帝王赏必重,每件事最多取利十分之一,古者多为五十税一。立法时受五种赏罚等级限制,对事情归类时,做事者所获利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九十九。若非此而为它,做某事之利大部归于国君,此等事则无人用心做,受迫则阳奉阴违而不出成果,如此则上下之间实乃无果可分,上下共窘,国君空有夺利之名而不得其实。重罚之目的,乃不使任何人生犯罪之欲。做某件事,当所失必远大于所得,则天下无一人思之也,为之更无可能,是故罚必重,使任何人做所禁之事所失必远大于所得。罚必倍过,即重罚所成之损失必远大于犯罪所得之利(至少五倍以上)。

5)赏不逾时,罚不越刻,赏罚必速。他人立功后要立即行赏,最迟不过一个时辰。人皆想己所做之事可立竿见影,如同售货,想立即得到货款,在所做之事未获报酬前,人无心思做它事,若做它事必分神。若行赏不及时,则形成拖欠关系,产生情分,立功者可假此关系役使他人,人主德漏;若尚未获赏立功者又犯罪,人主将进退两难,其它赏罚规律必违背一条。赏不及时,天下人心将移往立功者,此亦产生功高震主之一主因(另一主因乃做事前未先定赏罚,先定赏罚而后行事,事成按预定共知之赏罚行之则天下无怨言)。人犯罪后需立即行罚,最迟不过一刻钟。只有同时发生之利害,大小方有可比性,使犯罪人所失远大于所得方有意义,若此条做不到,则刑罚再重,犯罪仍不可尽止。此外,若刑罚不速,犯罪者必用全力逃避受罚,如此则高位者必有势无恐,以为其犯罪后可避开受罚,必轻犯法,执法者会进退两难,其它规律最终会违反殆尽。一国之君之所以不能控制它国之人,乃因其赏罚之速度慢于其本国之君。在任何一国之内,只要赏罚之速度大于其国君赏罚之速度,即可私自控制赏罚所及之人,即可形成私党集团。治国若做不到赏不逾时,罚不越刻,内部必有私党集团。

牧民如牧马、牛、羊,以赏为水草,以刑罚为长鞭,若今日欲其前,而明日方置水草于其前,不从者明日方于后鞭之,则千人牧羊,必千人不得其所欲,而怨牛羊不从其欲,则人人知其缪矣,其水草之置,其长鞭之施,何其缓也。今牧民者同此,今日之功而明日赏之,今日之罪,而明日罚之,其赏罚何其缓也,而欲民从其欲,必不可也,行诈道,窃赏罚二柄者,必于其间动赏罚而使民从其私欲矣。

6)赏罚必明,如日中天。如何得赏(罚),为何得赏(罚),何时得赏(罚),得赏(罚)几何,必使天下人尽知,明白无误,一目了然,无人可遮拦(吞功、委罪)。赏罚暗,则天下人不知何去何从,因功受赏者少,因误入罚者众,近习、官宦必遮拦盗取赏罚二柄,作威作福,劳者日少,天下日蹙,人主日危。

7)赏罚必信,君无戏言。预设之赏罚,当有人功成罪就后需立即兑现,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打折扣,人主于任何情况下不可言而无信。天下人时刻前思后想者,即以最小代价趋利避害,所设赏罚只需有一人未兑现,立即失天下人心十之九(若将食物放于带电之铁笼中,可望而不可取,若群羊见之,可能羊均需试取一两次而止,而人群见之,一人碰壁则他人不取矣,试取者多不过三人而止,赏罚失信类于此),一旦失信,永远不可全数挽回天下人心。若利害相同,天下人一定奔向信用最佳之处。即使他处之赏罚更无信,天下人无处可奔,留于原地,则做事之力度,必远不及失信前。再者,赏罚未兑现,人心不平,必愤然欲发泄,若有人利用,则祸乱立生。

                                  第三节  21规律简释

欲使人竭心尽力,管理者行事必须符合赏罚7原理。二十一规律乃常见典型注意事项,行事符合规律乃遵循七原理之前提。

1)不因他人毁誉而赏罚,不因己喜怒而赏罚。术语称不怒而威,当赏罚之明不能如日中天时,各级官宦会争相交结近习权贵,时刻于人主前争相毁誉以图影响人主之赏罚,窃赏罚二柄于无形中。为符合此规律,人主首先需隐去表情,即喜怒哀乐不形于色,使得近习、左右无法察言观色以授其奸。当然若明法已立,赏罚已明,人主即使有喜怒哀乐,左右近习也会视而不见,漠然如路人,因此时再于人主前毁誉已毫无用矣(无用之事即使仅花费嘴舌之工,天下亦无人为也)。

2)不以毁誉代赏罚(只用赏罚不用毁誉,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使用毁誉只能削弱人主言语同赏罚之对应力度,而无任何实际意义,其它不利影响前章已述。

3)责不二任,权不二分,必使人功成无人可夺,罪就无人可推。一栖两雄,其斗无穷,一件事负责人越多,成功之概率越低,如此则人将大部精力用于争功委过,使众人之精力内耗。若一人做某事成功率为0.8,若五人拥有同权,负有同责,则此事成功概率为0.8之5次方,约三分之一,只需一人不尽力(或尽反力),则事即不可成。人人有责实乃人人无责,事情永远不可能做好。如公有制,若做好某事,其成果仅极少归己,大部归于他人,此种事天下无人为也,若受迫则阳奉阴违而已,若做坏事,则损失大部由他人付,己受损极微也,此种事则人人为之无忌也,故公有制下,出力劳者无,顺手毁者众,天下人共受窘而已。只有符合此规律,人方可将精力用于做事,否则将内耗争功委过矣。

4)赏不遍施,罚不责众,一事功成主赏必一人,罪就罚必一人。此乃上条规律之延续,重在如何赏罚。此外,人除己之外,与所有他人之关系均处同一水平之上,均为后天利害而定,加赏罚于他人之上,于立功、犯罪者无任何实际意义。例,连坐不仅增加治理天下之成本,并使人与人相连于一处,只需少量人同时犯罪,通过连坐即可将大部天下人推入绝境。秦末陈胜以九百人反,按秦法,家乡亲人约十倍于此要连坐受罚,如此则受连坐者只有造反,才或许有生路,一传十,十传百,不久则天下人尽反矣,原理如同核弹爆炸,此乃自72帝王朝代以来,天下第一次从内部底层崩溃,此次混乱,中原人几死绝矣。

5)所立之赏必可得,所设之罚必易躲(不做被罚之事必易)。所立之赏,天下人经努力后必可得,否则将失去意义。例,当今若设千金之赏募可跳十丈高之勇士,今人经一生努力亦不可达,则无人奔之矣。故难为之事需分段设赏,以募人。所设之罚必易躲,即不做违法之事必易,否则伤民,损耗太高。立法不在难以躲避之处设罚。例一、连坐,即导致人无论如何小心都不可确保不受罚。例二、帝纣规定,九夷之君由一生一朝改为一年一朝,而九夷在南北美洲,于当时之交通条件下极难做到,九夷遂反,不来朝,纣不下诏罪己,反受西伯昌怂恿,不顾三贤重臣反对,烽火调天下重兵征之,兵出而武王反,终失位而身死。例三、禁走私,走私可获暴利,即使设重刑在后,因重利在前,仍将不断有人犯法。故明法(高水平之法)无走私罪,不设关税,无关税,则无走私矣。且关税者,无度之征,腐败之所生也,阻塞货财流通,害生之举,有道者治国不阻塞交通也。

6)必待功成而赏,必待罪就而罚。赏罚必待功成罪就而后行之,先行赏罚均可导致大部人心流失,虚耗赏罚。将管理比作引水灌溉,有赏之处即相当于水道开口之处,功成之处即需灌溉之农田,先行赏相当于在水未到农田之前而开口,不论开口处看似离农田多近,结果一也,即多数水不会进农田。人之性,与水同也,即得赏后即返回不再前行矣,哪怕数尺之路亦不多走。刑罚必等人确实犯罪以后方能行之,犯罪之后,可天下共知也,未犯罪之前,其状百态,不可天下共知也,若刑罚先行,则威权下泻,近习、左右、官吏即可弄权而吓人聚敛,天下人即惶恐不安。

7)罚之施如晴空霹雳,赏之施如久旱逢甘霖。此规律含二意,一为赏罚力度必重,二为其速度必神速无比。行刑罚时,力度之大,速度之快,要如晴空霹雳,使任何犯罪之人,均无法规避,畏惧而不敢犯罪,否则权贵心存侥幸,必轻犯法。例,商鞅之法,处罚速度迟缓,从犯法到行刑接近一日,如此长时间权贵足以说动国君规避,导致世子轻犯法(其次,商鞅第一步施威布德立信未完成,行之一半即推出新法,言语与刑罚之对立关系未立信于天下,此因亦为新法出,世子轻犯法,受刑者多达一百又数十人方止。古人用双关语,施威布德立信称施威立信或布德立信,如同非利不动,非德不用,商鞅未系统学道,仅凭旁听偷学之水平即入秦变法,其法水平低甚,终致其身败,且日后间接导致秦灭六国后即速溃)。行赏时,立功者获赏,必喜如久旱逢甘霖之农夫,赏必重,且必及时,功成而赏至,使天下人趋之如百川归海。

8)必重设告奸,使天下人为己察,不使少察众,必使万察一。为人主者,不可己视、己听,更不可派人察、听。若己视、己听,于一地必不可久留,如此则下层官吏可人人做假示伪,因短时内蒙蔽一人极易为也,在上者则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矣。故为上者,其出弥远,其知弥少。在上者更不可派人察、听。假若有十人监察一人,被察者只需稍施计谋即可使某事得匿。只有某人周围所有人均察其所为,方可无匿行。天下人何以为人主听、为人主视也,因其可从人主处得巨赏也,只需时刻设重赏征募告发犯罪之人,则天下人争相为之,天下方无可匿之罪行。假设使少数人监察天下人,则有罪者只需重贿监察者,监察者即为此人饰,犯罪者即可脱罪,重贿使其诬陷某人,则天下必有无辜者受罚。重设告奸则天下无人可重贿行私也。故人主垂法而治,不己听,不己视,不派任何人视、听,仅仅时刻设重赏征募告奸者而已。且无论身有何罪,只要告奸,不仅前罪全免,且告奸之赏必得。如此可破犯罪集团内部之赏罚,使犯罪者之间利害相背,不能形成集团,只余单人作案,必然不能成大害。此规律行之需附属一条,即告奸者后经他人举报证实为诬告者,亦受重罚。例,武则天掌权后,立即重设告奸,天下安稳许久无人犯罪,当其年老生病卧床不起时,有大臣建议天下久无人犯罪,请撤去重赏告奸之官差,以省经费,彰显仁德,武则天年老发昏即随口允之,后不出两月即生政变(新立之君其子也,否则天下必大乱矣)。

9)赏必悬于门,刑必立于市。此为赏罚必速之必要条件。古时五等赏金即悬于四城门(官府门前亦有)之上,告奸或立功者只需到达城门确认后,监者即断悬赏之绳,赏金掉下即归立功者所有。古时五种刑具立于官府门前之市场口处,此处为人最多,最易生事之地,罪人一经举报发现立即行刑,且斩掉之体暴之三日,尽最大限度扩大影响,杀一警万。72帝王时代,经久无人犯法,赏罚常数百年无人得之,至周烽火戏诸侯,天下乱,邪说并起,一些说客以为赏罚器具暴露于外,空浪费,一些无道之君即去之。赏罚器具尽力暴露于外,即如虎之爪牙伸于外,使人时刻警惕不敢犯,匿之即如摆一无爪牙之虎,部分人会挺而试法,犯法者永不能止,残民害政。

10)赏罚必简,等级不过五。为使赏罚必速、必明,其等级不宜多,最多不过五种,过五,则不能保证天下人尽知何以得何种赏罚。立法时需将功罪分类,分列入五种赏罚等级之内,确保总体赏罚必重即可。细分赏罚等级而行之,其害必远大于利,弄权窃柄者将生,且不可做到赏罚必速必明。古五种刑为:断手、断足、断头、腰斩、车裂,因诸侯大夫世代练武强身,筋骨强劲过于铜铁,故大夫以上所用刑具异于常人,多为巨钺、大锯。殷商之前无罚款,因同数之钱币对于穷富不同之人代表之利害不同,某一数量对极穷者相当于夺命,对极富者仅相当于拔一毛而已,做不到同罪同罚,故弃之不用。象刑,即如黥面、削耳、割鼻之属,现于乱周。象刑类于毁誉,于利害无补,无益于治,有道者必弃之不用。笞刑乃汉文帝所造,其轻重为活,受行刑者控制,做不到同罪同罚,只要是活动之利害,天下人定会相争,赏罚设置成活,就有人可枉之,行刑者可弄权做威,行之则货贿必行,故有道者亦弃之不用。五种赏罚必需定死,固定而不可变,使天下人一目了然,无人可动。

11)同功必同赏,同罪必同罚,不同功罪可同赏罚。古者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古语王子相当于汉后之皇太子)。法如称之砣,人立功获罪如待称重之物,砣不因物不同而变轻重,同称必同砣,法不因人不同而变赏罚,同国必同法,对于所有人,相同功罪所获赏罚必同,否则人心不平,必不思劳作,而思攀附交游,将失尽天下人心。因人水平各异,故获同一功罪,不同人付出之代价不同,但赏罚必同,不可因之而异。不同功罪归于五种赏罚之列,则必有不同功罪可获相同之赏罚,此为赏罚必明之必要条件,天下无人会因此而离心,但同功罪必获同赏罚。

12)赏罚必定,何功何赏,何罪何罚,何事何功罪,必固若泰山,无人可动。立法时需将做某事应得之赏罚定死,不可游移不定,只要利害为活,实行之必致货贿公行。例,若立法,杀人者视情节轻重,所判刑罚可从车裂至断手不等,如此则法官可控制杀人者之祸福轻重,杀人者若欲获较小之刑罚,则只有一条路可行,即动用赏罚,交结贿赂或威胁法官,法官在其赏罚之下,权衡利害,必然做出最利己之判决,即收受重贿,从轻发落,或收受另一方贿赂,从重发落,法官如此则身富有资,用其事上则位固、家室保,法官非此则身危、位倾、家室丧。为做到同功罪必同赏罚,立法时赏罚必定,天下无人可动,立法时同罪只能有一种罚。例,定杀人者车裂,则无论何人为法官,何人犯此罪,所得之罚必同,如此则交结贿赂成无用之事,天下必无一人为也。故有法之国不闻官有贪廉,官行事有法,万人为之其行必同也,不闻民有善恶,有法之下,万民避罪立功同也。官有贪廉、民有善恶者,必为无法或法败之国也。

13)国有常赋,固若泰山,不增不减(国无常赋,必有重敛,国恒亡)。即一国之内必有恒定不变之赋税,指每人所缴税赋与人均收入之比恒定不变。赋本意为一辆战车及其附属武器装备,税为活,现于乱周,为法败大乱后之产物。例,72帝王时代,多大地界每三年出赋之量为定数,终朝不改,田产分成用井田制固定,每块井田之中有固定面积(开始是1/50,至周成1/10)所产之粮,需入国库,其余归耕种之农所有,农夫按户分有定田,国库分为士库、大夫库、诸侯库、帝库,有固定之田与之相应,上至天子,下至农夫,只能食己田之产,劳役则以己产募之,无论和平、战争、天灾,天下人共有之,万世不变。如此上下之利益分成定死,互不分争,无内耗,此即先秦时代从无上下相争致百姓造反之原因,民富国强,其民可鼓腹而游。若赋税为活,则上下之间必倾力相争,在上者倾力横征暴敛,在下者倾力偷税漏税,天下无人将主要精力用于劳作,全民日蹙。赋税为活,则国君无法控制下层官吏之征敛,行之必混乱不堪,民不聊生。例,秦灭六国后,赋税劳役变为活,不仅四百年之战乱创伤未复,近二十年之征敛反使天下人更加穷困潦倒,轻民过大半,天下危如累卵。此条规律乃上一条之延续,立法时首先需确定内部人员之利益分成比例,进行固化,使得上下相安,互不纷争,利害一致。

14)所立之赏如黑夜之明珠,所设之罚如必死之谷。赏不明,则有人可夺功,无人趋。罚不明,则有人可委罪他人,有罪而罚不必,可委罪者不畏,必轻犯法,亦可无罪而受罚,常人心不安,必不可尽力劳作。符合此规律之关键,即设立天下共知,无人可动之赏罚标准,即做法。做何事,至何程度得何赏罚,标准需天下人共知,无人可左右,不可天下共知之处不设赏罚。标准是某一准星,某一刻度,非某一范围。活动之物非为标准,不可用其衡量事物,犹若将一尺定成等于5-15寸,则不能用此尺量长短矣。若用此尺量长短,则结果为活,具体到某一物体,衡量者必据己利,利于长则说长,利于短则说短,如此,则必乱矣。行有法之赏罚,如定有尺之长短,则明,无法则必暗。

15)既往不咎,往功可赏,往罪不可罚。得道者上台或推出新法时,所立赏罚规则仅对公布后发生之事有效,前时旧事一概不管。无道无法者在上,必赏罚昏暗,无法度可言,天下人相争相残,货贿公行,尔虞我诈,以新法追旧事,则伤人必众。此外,新君未即位前,用诈道害之诈之而有势者必众,追究旧事,其人将惶恐不安,若有一人反,则祸乱立生,故有道者初临天下及推出新法前需大赦天下,与民更始。自春秋以来,不知为此而致臣下反、国家乱者不计其数。因以前穷困,有人于己有功未赏者,可在刚上台时一次付清,两不相欠,与其更始。

16)赏人必于朝,刑人必于市(赏罚必公开)。赏罚需尽最大限度公开,让天下人无所不知,赏一得百,刑一警万。不可私下赏罚,如在后院赏人,在朝中刑人,有道者不为也。古时行赏必于公堂之上(相对于后院,前公堂,后宅院),刑人必于菜市口(公堂对面)。古称赏罚必神,神即神速也,非神秘。对于城外乡间行刑,则百户长(古底层执法者)就地行刑,然后上报,于衙门前张榜公告,将受刑者之残肢拖至菜市口,曝之三日,而非带至菜市口行刑,后者乃针对公堂内院而言。

17)君不轻言,言非分工设赏罚,则必论功罪行赏罚。无法之国,用诈道者众,儒者谓之奸人,奸人遇人争,势位高者出言则谀之,势位低者出言则毁之,势高者其言常用。君主有大势,若无道,则其左右前后之人尽用诈道,即君无道则臣有道,臣下察言观色必先知其意,君主出言行事,则谀之,有非上者则毁之,君主势高其言常行,久之,成一假象,即听从某言乃因其是,不听从某言乃因其非。假象表也,实乃天下无人因某言是而从之,因某言非而逆之,是否听从某人之言,决于是否可得其利害赏罚,可得赏,谬言亦从之,可得罚,真言亦逆之。知此,即知天下人众目所瞩者,乃君主所握之利害赏罚,而非其虚言也。为使天下人可明确无误认准赏罚所指,君主言非分工设赏罚,则必论功罪行赏罚,废言一概不出,废言出,则言语与赏罚之相关度降。君主遇大事,只需将其分为互不相干之数部,即各部负责人不需交一言即可完成己任,将完成各事之标准,完成未完成应得之赏罚公布于天下,给足时间让九卿百官思之,而后招人应募,君主增减赏罚直至一事只有一人敢应募,而后签军令状将此事委与此人即可,事成后君主行赏罚并公布于天下。所成之事是否符合标准,由天下人断之,君主行赏罚时以主事者所呈之完事报告为准,行赏罚后将其一并布于天下,直至日后有人告发其作假时,才没收前赏,对作假者行刑。君主不参与任何事之决断与实施,功成罪就,皆主事者一人担之,帝王无执、无失,只作为分工行赏罚之执行者存在,即掌衡者也,唯此,方可将天下人之能力发挥尽致。

18)法不可数变,衡不可数动,言出法随,信用布于天下。法乃天下人衡量利害赏罚之尺度,尺度多变,则人难以量长短,法多变,则人难以知利害,必数变业,天下人多受窘。君主之新法,必反复较之,使其与道合,而后出之,出后则不可妄改,利益不过百(即新法之利十倍于旧法,高一数量级),则法不变。若新法不合道处多有,则天下必重陷于乱。作为君主,不可妄言,必周虑之而后言,不可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否则信用渐衰而无。

19)可行非常之赏罚以立信,此违天道,不可轻用。无法之国,为官者用诈道骗术,相互倾轧而得官位,其言天下百姓无一人信之也,天下人仅阳奉阴违而已,故欲用天下之人,必立信也。新君即位第一步为施威布德以立信。即行赏罚立信,使天下人知己无戏言,言必行,行必言,言行一致(言行无诈),赏罚必信,天下无人可逃脱已布之赏罚。即位之际,情况危急者多有,需于短时内完成立信,只有信立,于天下令行禁止,方能真正掌控天下之人,若无新成之功罪可供赏罚,只有临时指定做某事为某功罪,行赏罚立信,此为行非常之赏罚,即超常规之赏罚。例,商鞅变法立信,以移木杆至指定位置为功,立功者获重赏,此即行非常之赏。商鞅未系统学道,仅旁听偷学而已,不识术语,术语为双关,称施威立信,或布德立信,全称为施威布德立信,指确立凡言语出,赏罚必应之,商鞅只完成赏必信,未确立罚必信,导致新法出而犯之者众,其中尚有世子犯法。行非常之赏罚仅限立信时用。

20)赏罚二柄如左右手,片刻不可离。帝王之所以能掌控天下人,天下人为其用者,乃帝王手握赏罚二柄也。赏罚二柄之于帝王,犹鱼之水也,片刻不可离,君失势即如鱼失水,只需离赏罚片刻,他人即有机畔之,立生觊觎之心。古者君子终日行,不离辎重,辎重即赏罚执行队。例,吴起略识道术,在楚变法,新老国君更替之时,不知时刻握赏罚二柄,致他人生觊觎之心而叛,身败而死。

21)金玉盈室,莫之能守,功成身退,天之道。天下之所以混乱不止,乃因居上位者无道。若法术之士辅佐无道者一天下,因他人无道,故功多归有道者一人,他人必生嫉妒之心,而有道者不可于短时内教会他人,故终成鹤立鸡群之势。天下平定之后,法术之士成无用之人,利害变,若同众无道者长期共事,则成九死一生之势,有道者不处危亡之地,故需及时脱身而去。得大道者若不得以,则不行此路,其做法类于商汤之尹伊,先寻某可成太子之人(有一定势位,若得道即可成下任帝王),用一二十年授其及下属道术,待数人得道后再一天下,与众多得道者共事,则不必功成身退。

                         第七章  君主即位后之关键步骤

第一步,施威布德以立信。即行赏罚立信,确立言语与赏罚之对应关系,使天下人知己无戏言,言必行,行必言,言行一致(言行无诈),赏罚必信,天下无人可逃脱已布之赏罚。此步完成,则赏罚所及,皆受控矣,若无此步,则天下无一人为君所用也。

此步完成前,得道者不会发布任何涉及实际利害之法令,即无任何实际行动。此步完成约需时一时至三日之间。此步是否完成,乃得道者判断他国国君是否控制其国人之标志。若未完成此步,该国又为无法之国,可一战而亡之。完成此步最小代价之极限,乃赏一人使天下之人喜,杀一人使天下之人惧。

此步之史例颇丰,如,禹登台后连斩三人(含斩迟到之防风之君);司马穰苴入军中斩失约犯禁之使;商鞅立赏徙木柱(仅完成一半,只确立赏必信,未确立罚必信);孙武练兵斩王妃;匈奴冒顿射马立威杀父夺权。若时间紧迫,需立刻完成此步,可行非常之赏罚以立信,如司马穰苴。若无意外,完成此步亦需遵照赏罚7原理21规律,如此可完全得天下人心。

此步之细节:1)设立赏罚执行队,制定并公布执行一次赏罚每人所得之赏(其比例需定死),不执行赏罚应获之罚。2)摆好赏罚器具,公布法令,及遵守违反法令所得之赏罚,需三令五申,确保无人不知,使得如何得到何种赏罚明白无误。3)等人来犯。4)执行天下人共知之预设赏罚,直至无人敢犯,直至众人争相趋赏。

此步完成,则赏罚所及,皆受控于君,此后方可有涉及实际利害之行动。

第二步,推出新法。即今之变法,其速必快,于第一步完成后即刻一次全部推出(或其后某天突然一次全部推出),缓之必败。变法,实乃移动赏罚位置,缓之即如夺人之赏而悬之不付,缓之即如慢人之刑而举刀不下,天下将人情汹惧,不知己之利害位于何处,无心劳作,终必致狼奔豕突,天下大乱。变法必速,移动赏罚一次快速到位,天下人计算利害将奔向新赏罚之目的地。喻为牧马,变法则如取马正在所食之水草而置于它处,欲使马移往水草丰盛处,速则成,缓必败,缓则马长时不得饮食,必迁怒于移其水草之人,马怒则咬人扬蹄矣。变法与之同理,缓之,必致人趋利不得,避害不能,则人必怒而奋起杀人矣。必一次推出,分批推出则如数次移动水草、赏罚,必致马怒、人怨。秦汉后之人无道,不知如何变法,汉之王莽、宋之神宗、王安石、清之光绪、康有为莫不以之败,仅唐之武则天稍通道术知何以变法,唐之盛世实赖则天武后。

新法需遵循人性及赏罚7原理21规律。将天下间一切可能之事尽归于法,将行事所得之功罪及相应赏罚定死成标准,颁行天下。

乱周初立时废弃商法,推行礼制,天下混乱日甚,因井田制尚存,上下间大利害比例分成未乱,故时况称为有乱君无乱国,诸侯国内人民之间未大乱,只是盗贼日盛,后期诸侯相并而已。商鞅变法,于秦国推行新法,因商鞅未学全道术,其法水平甚低,违道甚多,加之秦灭六国后,赋税不定,上下间利害不分而相争,终致天下崩溃。汉后之制度俱为不入国学之市井之徒(农工商,含腐儒)所建,无道术为基,天下无法,类于癌症之肿瘤政权,水平甚低,不足论。老子以为,自尧舜始,君人者水平低甚,不足论,所立之法使人若篓中之鱼,只能相濡以沫以苟延残喘,严重违反人性。上等法使天下人如海中之鱼,利害互不相干,可相忘于江海。

第三步为垂拱而治,即设置赏罚,处理不可用法固定之随机事件(此称为术)。如,若有某事,则制定完成此事之标准,及完成此事应得之赏,不能完成应获之罚,预定时限让九卿竞标,帝王只需升降赏罚等级,直至一人中标而止,而后签军令状公布于天下,事成后按预设标准行赏罚。事成行赏罚时,以中标之人口述或书面报告为准,然后将其公布于天下,真假由天下人判断,若有人告发其作假时再行罚。一切事之利害功罪,在上位者概不参与,帝王无执、无失,唯此方可将臣下之才能发挥尽致,而无内耗。

                                     第八章  如何立法

管理者登台后第二步,做法收权,将天下权柄归于法,推出新法(新法需上台前定好)。

法之定义:遵循人性及赏罚7原理21规律,将天下人行事所得功罪及相应赏罚定死固化之条文,使得不论何人触法,何人为法官,触法者所得赏罚结果必同。法本意为导水之堤坝,不因水流缓急而动,若堤坝随水缓急而动,则不可导水也,用之必垮。法不可枉,其能枉者,非法也,必形似而实不至。如,秦汉后之“乱法”,有“视情节轻重而定赏罚”,此乃无标准,非法也。标准是某一准星,某一刻度,非某一范围也。活动之物非为标准,不可用其衡量事物,犹若将一尺定成等于5-15寸,则不能用此尺量长短矣。若用此尺量长短,则结果为活,具体到某一物体,衡量者必据己利,利于长则说长,利于短则说短,如此,则必乱矣。

换言之,法即赏罚之度、量、衡。度量衡分别为长度、体积、重量单位之定义。度为尺、寸之定义,量为升、斗之定义,衡为斤、两之定义,即天平之砝码,亦秤砣也。度量衡必定,不可模棱两可,更不可以活动。法乃赏罚之尺度,本身必定,无人可动。若尺、升、斤之定义为活,则在其所及之域,必混乱不堪,涉及某一物体,则天下人必据己之利定尺、升、斤之大小,天下人之间必争斗不休。实则活动之物不可称为度量衡,故可枉者不可称为法。

今惑于法者众,故再释之:设有一天平,则对任意某一确定物体,无论何人,用其称得之重量必同,若不同,则曰此天平败,其不可用甚明矣。同理,设有一法,则针对任意某一确定事件,无论何人,用其算得之赏罚结果必同,若不同,则曰此法败,其不可用亦明矣。若天平之衡动,则其不可用,其衡定,则可称物矣,某官立,若其行事之法动,则其法不可用,其法定,则可用其治民矣。知“衡”定不变之理,则可知法矣,恒定者,即衡定也,不可变之谓也。

秦汉后之“法”本身为活,不可称其为法,故曰秦汉以下中原无一法,自此陷入全面混乱。

或曰,可请廉洁之人治理,何谓廉洁,本身即无天下共知之标准,实行之本身即为无法。处无法之制度下,唯横征暴敛之人方有资贿赂国君左右、近习、及权臣,方能坐稳官位,不征敛之人无坐稳官位之可能,官吏只需更替三次,则俱为买官卖官之人为官矣。风俗日败,贪敛愈甚,官位愈高。术语称“无法无天”,无论何域,若无法则混乱日甚,覆亡翘足可待,事见西门豹治邺。

西门豹为邺令,清克洁悫,秋毫之端无私利也,而甚简左右。左右因相与比周而恶之。居期年,上计,君收其玺。豹自请曰:“臣昔者不知所以治邺,今臣得矣,愿请玺,复以治邺。不当,请伏斧锧之罪。”文侯不忍而复与之。豹因重敛百姓,急事左右。期年,上计,文侯迎而拜之。豹对曰:“往年臣为君治邺,而君夺臣玺;今臣为左右治邺,而君拜臣。臣不能治矣。”遂纳玺而去。文侯不受,曰:“寡人曩不知子,今知矣。愿子勉为寡人治之。”遂不受。

下为立法之要(赏罚7原理21规律之外)。

1)首先需知,人与其它哺乳动物实同也,仅智力高而已,表现之所以不同者,乃后天人造利害环境不同所致也。故从人伦、婚配、育幼、养老等一切看似当然之事,均需用法定之。殷商之前,此类事本有法定之,周立之后,废法崇礼,乃用相互间错杂不定之利害关系缚之,致使问题层出不穷,亲戚相争。若其它利害以法定之而分明,此处无法,则此处之乱立显矣。

2)其次需知,人无本能为他人做任何事(哺乳期母子除外),世上无徒获之事,故任有一事,参与者均需加以赏罚,且其所获赏罚之比例需以法定之。如处置杀人犯,从报案人直至行刑者,凡参与者均需加赏,且获赏分成比例需定死。官吏之薪水由俸、禄组成,前者用以养家,按时值班者均有,后者乃做事所获之赏,可使人富。

3)理顺天下人相互间之利害关系,将其应获利之比例关系定死,使其互不纷争,使任何人不得控制他人所劳之财。例,古法有父子不同户,儿年满二十后父子必分门别户,违者斩断父之右手(无右者斩左)。儿30岁后每年给父母米400升,连给20年。父母死,田宅归公,余物归儿女,故古不闻孝慈而父子相安,财产有余。又如井田制,名公而实私,自帝王及庶民,田产之分成比例早已定死,无人可动。利害定则人相安,未定则人相争,立法使天下人之间利害分成比例定死,使其处不争之位,非使之争而后止之。又如当今之世,官吏控制大量公有之财,前已述,人用非己劳之财,用之如毁誉流水,不会珍惜,即使立法规其用,挥霍贪污亦无从止。又如军中,以杀敌或俘敌为功,将士同功必同赏,将官除此还可获手下士卒战功总量一定比例之赏,例,十夫长可获所辖九人总量百分之一,百夫长可获所辖十夫长总量百分之一,依次向上递推(军中每层宜有五,即营有五连,连有五排,排有五班,班有五人,班长即伍长)。

4)重要财产,土地(田宅),不可遗传,遗传税率不低于三分之二。否则百姓可做放贷食息之法,使后代子孙坐享其成,不劳者日众,劳者日蹙,不过数百年即可使天下倾覆。是故古之田宅,不遗传,死后充公,以绝百姓世代食利之心(古之宅,自天子至农夫,大小形制均定死,则天下无闲地)。

5)针对某事立法需正本清源,追得利害之所出处,亦天下人共知之处,施加赏罚,赏功罚罪。例如父子母女兄弟相争,由彼此间有利害未定也,故古法定其利害,父子不同户,田宅不遗传,赡养之财数量定死,不足之处父母自备,则其不争,故古无孝慈,而父子不争。残疾刑余之人不可劳者,则由国家福利养之,可活而不可富,且以法行之。

例一,禁毒。当今之吸毒、贩毒、种毒,人之所以种毒者,利也,毒贩所加也;贩毒者,利也,吸毒者所加也;吸毒者,利也,毒品之所加也,吸之有巨利,痛快之至也,停之有巨害,痛苦生不如死也。常人只需吸毒一次,即被毒品所控,不可自拔。若禁止之,只需将赏罚加于吸毒者即可,吸毒者吸毒,其状可天下人共知也,吸毒导致人萎靡不振,不能自养,久之乃死,于社会有巨害,罪也,故用罚,加以酷刑,使受酷刑之苦,远甚不吸毒之苦及吸毒之利,即可。故可立新法,自某日起,凡吸毒者,一经发现,立即酷刑处死,暴尸三日,举报者不论何人,不仅前罪全免,还可获重赏。则不出三日,天下吸毒者必绝,其它贩毒、种毒者可不禁而止也。

例二,禁厚葬。昔齐国好厚葬,布帛材木耗于无用之地,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求何以禁之,管仲对曰:“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也。”于是乃下令曰:“棺椁过度者戮其尸,当丧者断右手。”不出三日,齐国厚葬者止。人之所以厚葬者,名利也。名者,虚也,名背后有未定之利害存也,之所以有利害存者,法有败处,刑赏升迁有从名而出者也;利者,实也,当丧者可用厚葬之事聚财也,众人会因之而送礼也,众人之所以送礼者,侥幸可以因之免祸得福也,当丧者可因之获利者,以能影响他人之祸福也,之所以能影响他人之祸福者,法败也,赏罚有不从法出者,赏罚暗也。故欲绝之,修明法则可绝其根矣。管仲之令只能禁其末也,未正本清源也,虽厚葬可立止,当丧者可利用其它如喜宴、寿宴等诸多事件行浪费获利之实也,故浪费之实不可止也,只是转移方向而已。

6)法分两大种:一曰民法,即官吏管理民众所执行之法,二曰吏法,即士、卒、官、吏选拔、任免、升迁之法。秦商君之法,二法皆乱,秦摇摇欲坠,统一中原后,民法中赋税劳役之法丧,上下利害不定,上下始争,吏法丧,士卒官吏选拔升迁之利害不定,导致臣下擅权窃柄相争,上上始争,且吏法中最重要之立储君之法无,以上三者相加,始皇没,天下立崩。汉以下,民法、吏法皆丧,上下、上上、下下皆相争,中原之乱甚嚣尘上,自秦末至清初二千年间,自上下、上上、下下皆相争至皆相食之崩溃,不绝如缕,人口丧十之八九之巨乱,达十数次,人口减半之大乱又倍之,小乱又数倍之,人数恢复接近秦初(统一中原后)之数即已被腐儒称为旷古之太平盛世。无法后之混乱,视秦至清之中原史足以知之。

先秦七十二帝王时代后期,吏法多为分封世袭制,凭改朝换代之战功而受封,世袭时立嫡长子为世子,无嫡立庶,无庶立弟,无弟则立宗室子弟,终朝不迁,定为永制。此法虽不善,但标准天下共知,无人可动,尚算有法,秦后之“吏法”为活,称游吏制,吏之选拔升迁皆无天下共知之标准,人人可以窃柄而动之,是为无吏法。汉之后,天下无人通道法术,所立之民法形似而实不致,无天下共知之标准,人人可以窃柄而动之,是为无民法。故曰秦汉之后中原无法。

7)因事设官,官立,其民法、吏法随之立,官贵少,法贵简,官贵无事,若有事,则事不兼官,官不兼事。何谓事,某一无法可依之行为为事,其法立,则其事无,其官可省,故官贵少,官贵无事。例如,若赋税不定,则收取赋税为一事,必为其设一官,收取赋税之责任在此一人,若赋税以法定死,则无论何人收税,其数均同也,则收取赋税即不谓事,其官可省矣。故法立,则官可少。立法正本清源则法可简,之所以立法者,因此域有争也,相争之末端可百态也,若在其末端立法,则法繁而不尽,其之所以有争者,源于利害有未定也,以法定其利害,利害定,则相争之百态可尽消也,法则简矣。

8)立法必顺天道。万物生之有时,生之有数,用之顺时守度,则可天长地久,与万物共存矣。逆天而久者,无有也。民必强其身,壮其骨,实其腹,弱其志,使强者处上,弱者处下,立法必使人渐次进化,弱者渐汰。弱其志之志,乃望无功而获赏,有罪而避罚之谓也,弱乃使丧失之意也。

                                         节选自天下奇人大作《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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